加多宝被判虚假宣传 赔偿300万元
12月3日,记者获悉,备受消费者关注的“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广告语,并赔偿两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两原告诉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授权其下属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两公司享有王老吉凉茶历经180余年形成的商誉。经调查发现,自今年3月24日开始,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在其官方网站及部分媒体、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而两被告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2008年到2012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将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证明颁给王老吉凉茶。因此,两被告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图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连续1个月在其曾经发布过虚假宣传内容的相应店堂视频、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牌上刊登声明,澄清上述广告语系虚假宣传,以消除影响;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两被告辩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关联公司连续多年使用王氏后人授权的凉茶秘方和生产红色罐体凉茶产品,享有合法权利;涉案广告内容引用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客观真实;涉案广告所表达的含义与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统计结果相一致,表述清晰明确,不会引起公众误解,亦未造成两原告的直接损害,因此,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涉案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两原告提出的索赔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广告语给消费者整体上留下的印象和感知,是加多宝凉茶已经连续7年获得中国饮料市场销售量第一,和加多宝凉茶是中国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及“中国第一罐”是涉案广告语的主要部分。虽然涉案广告语的内容有一定依据,但是,加多宝品牌是自2012年才开始独立投入使用,其品牌历史还没有7年之久。从这个角度讲,涉案广告语的表达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同时,这种处理后的广告,向消费者隐瞒了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凉茶,在2007年至2011年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因此,涉案广告语的表达方式不真实。普通消费者在首次接触涉案广告语时,可能会从广告语中得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在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上连续7年荣获销量第一的荣誉这样的认识,这使得消费者对该商品商标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得被告获得了不当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广告语,并做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两被告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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