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朋友圈买到假面膜维权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2015-05-11 10: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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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2:微商卖的私房食品不安全咋办?

  朋友圈里不仅有服装鞋帽、化妆品、保健品等商品销售,还有手工蛋糕、阿胶膏等自制商品的销售。但通过微信朋友圈出售的私房食品,多系家庭作坊式生产,脱离监管,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据媒体报道,微信上热销的千层蛋糕等食品,大部分都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信息,甚至连保质日期都没有,产品也未封闭包装。经食品部门检测,有的蛋糕中大肠菌群超标6倍。在朋友圈购买自制食品或商品,如果有食品安全问题或质量问题,购买者应该如何维权?

  张金澎律师认为,消费者在朋友圈购买自制的食品或商品,其主观心态一是对新的交易方式的一种体验,二是对朋友圈朋友的信任。由于我国对食品安全有较多的严格准入及监管规定,自制的食品或商品由于脱离了相应监管,食品安全问题或质量问题在所难免。如果遇到上述问题,购买者应当即时保存交易证据,比如微信对话记录,及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或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进行举报或投诉,配合相关机关的调查取证,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的包华律师认为,自制食品更多是一种朋友之间的分享,因此主要依靠生活常识进行辨别,如果确实是规模化的生产经营行为,即使是小作坊,也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仅是出于朋友情感沟通的分享,即便有付款行为,也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问题3:热心转发者广告法管不管?

  从朋友圈里买到伪劣商品,购买者自然非常气愤,除了追究售卖者的责任,那些热心转发刷屏者是否也应该承担发布广告的侵权责任呢?张金澎律师认为,朋友圈上的广告不能按照“广告法”来规范。因为“广告法”规范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的权利及义务规范,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多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

  目前朋友圈上刷屏的信息基本都属于网民的民事表达自由领域,相关信息内容并不属于商业广告性质,监管部门不能对朋友圈的“广告”营销信息事先监管,事后也很难对其按照广告法等强制性规定进行约束。

  张律师认为,对于微信朋友圈上的广告信息,民事权益责任更多的应依据民法及侵权法的规定,并且消费者在自媒体及微信取证时亦难以确定谁是广告的发布者。

  此外,微信平台也很难承担除“通知删除”之外的其他责任。“对于个人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微信平台仅起一个渠道和桥梁作用,信息的发布者及信息的接收者是交易的双方,微信平台并未改变交易双方及信息的内容,故不承担相应责任。”张金澎律师认为,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微信平台如果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则该微信交易平台在双方的交易中进行了参与,微信平台应承担相应的甚至是连带的法律责任。

  律师支招:下单前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朋友圈营销是电商发展的新的营销模式,是一种新的交易体验及方式,其主要是对人的营销而不是对商品的营销,对此消费者应保持清醒。”张金澎律师认为,尤其现在朋友圈营销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同时监管形成真空地带,朋友圈营销行为部分游走在监管之外,消费者应对此保持足够的警惕与谨慎。

  张律师建议,在进行交易前,消费者要对相关的卖家应进行多方调查及判断并保留好相关联系记录,尤其是卖家的保证和承诺,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是与卖家签订书面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旦发生问题涉及产品质量甚至人身损害,消费者还应保留好在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联系、付款或视频记录,并保存好有问题的商品,必要时对证据应进行公证,对有问题的商品进行检验及鉴定。如能联系到卖家,检验及鉴定最好与卖家在场时共同确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监管机关进行举报或投诉,寻求监管机关的介入及查证。

  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第44条规定,要求微信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损失。若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到法院起诉,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

  律师提示,朋友圈代购和微店很多都是无实名认证、信用担保等情况,一旦出现纠纷维权难度较大。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代购交易时需要谨慎,以免上当受骗。

  律师简介:

  张金澎律师,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担任北京市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等。任多家国家级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建筑及房地产法、投资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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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解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