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超期服役致爆炸 消费时需留意保质期
9岁“高龄”啤酒瓶仍在用 两年,是国家建议啤酒瓶的回收使用期限。 在乐购、物美等大型超市的啤酒货架上,记者发现,大部分酒瓶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生产的新瓶,但仍有一些生产于2010年、2011年、2012年的啤酒瓶“超期服役”,主要涉及青岛、燕京两个品牌,“年龄”最大的酒瓶超出国家建议使用期限已有3年。 而在一些社区商店和菜市场里,“超期服役”的高龄酒瓶更加普遍,几乎随处可见。从菜市场、社区便利店等随机抽取的50瓶啤酒样品中,有24个啤酒瓶超过两年的建议使用期,接近半数。其中,超过使用期限五年,即生产于2006年、2007年、2008年的“高龄”酒瓶10瓶,占到随机抽取样本的20%。记者看到最早的燕京2006年生产的啤酒瓶,至今已有9岁“高龄”,超出建议使用期7年之久。 这些“超龄”瓶子大多存在明显磨损、老旧的情况,一些瓶身已出现多处明显划痕,酒瓶底部和颈部的较突出部位,出现较深的白色圈状划痕。 随机询问十余位购买啤酒的市民,他们均表示,买啤酒时从未关注过酒瓶的生产日期。对啤酒瓶底部标的玻璃瓶“生日”,以及国家在19年前出台的“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受访市民也表示并不知情。 回收瓶很难按年份区分监管 为何菜市场、社区小店等啤酒瓶“超期服役”现象远远多于大型商超? 有人曾猜测这是厂商针对不同渠道而销售不同年份和包装质量的啤酒,为躲避大型商超的严格进货监管,而将超龄瓶啤酒卖给小店。 但一位国内知名啤酒厂商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明确解释,这当中不存在因销售渠道不同,而提供酒瓶年份不同的啤酒。 因为“生产啤酒时,所有酒瓶都是混在一起使用,不会按照年份分开;之后的包装和销售环节,也不可能花人力、物力去人为分开。”这位负责人说,两年的回收使用期限只是国家建议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企业使用超出建议年限的酒瓶,并不违法,因此没有必要花大量人力、物力去人为分销不同使用年份的啤酒瓶。而且,如此大量的回收瓶,技术上也很难做到按年份区分使用。 一位驻物美超市的燕京啤酒(10.11, 0.15, 1.51%)销售代表向记者透露,小店所销售的明显有磨损的“高龄”瓶装啤酒,可能并非原厂生产的真名牌,“可能是一些小厂回收旧酒瓶灌装的”。消费者若发现一些小商店或小饭店所售的啤酒中大量酒瓶年份过久,或瓶身有严重磨损或破损的,要谨慎购买。 国家现行啤酒瓶标准起草人、全国日用玻璃标准化制定委员会秘书处张国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市场上的很多啤酒瓶并不是定点回收,生产年份和已使用次数很难进行统计和监管。 专家指出,当啤酒瓶处于剧烈晃动或高温情况下,瓶内液态二氧化碳会迅速汽化,瓶内气压达到一定程度时,酒瓶就可能爆炸。而啤酒瓶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磨损,多次重复使用以及阳光暴晒等,都会导致玻璃材质老化,影响回收瓶的承压能力。因此,多次回收、反复使用的啤酒瓶比新瓶更容易爆裂,安全性能较低。 啤酒瓶标准正在修订中 啤酒瓶现行的国家标准,是1996年出台的《啤酒瓶标准GB4544-1996》,要求啤酒生产厂家必须使用B型防爆酒瓶,每件应在瓶底以上20毫米范围内打有专用标记“B”,同时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生产的年、季。并“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 正是因为使用期限并非强制性标准,使得在多起啤酒瓶爆破伤人的案件中,消费者向“超龄服役”啤酒瓶厂商维权,以及相关部门对“超龄服役”啤酒瓶进行查处时,都缺乏政策依据。 5月8日,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标准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啤酒瓶标准GB4544-1996》已实施近20年,太过老旧,一些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行业发展,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征集意见,以对老标准进行修订。但是否将对啤酒瓶使用年限进行修订或增加强制性条款,该负责人表示相关修订标准尚未确定。 而全国日用玻璃标准化制定委员会秘书处张国秀则表示,此前的国家标准,偏重对新玻璃瓶的质量控制,未注重对回收玻璃瓶的质量控制,而“正在讨论修订的新标准中,将增加加强对回收啤酒瓶的质量控制的内容”。至于如何具体规定,国家标准委人士称尚在讨论修订中。 专家建议消费者,购买啤酒时,除要仔细查看啤酒本身的保质期外,还要注意酒瓶底部标注的酒瓶生产年份。尽量选择划痕少,生产日期在两年以内的啤酒瓶,并在搬运啤酒时,减少摇晃和啤酒瓶间的碰撞,储存在阴凉处,避免高温、暴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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