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康相机被判原价退货 虚假宣传未认定
去年央视报道了尼康D600数码相机在使用过程中反复出现黑色斑点。节目播出后,蔡先生以尼康公司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将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记者昨天获悉,黄浦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蔡先生退货的请求,但驳回其“赔三”的诉讼请求。 尼康被诉广告欺诈 2013年5月,蔡先生在易迅网以12999元购买了一台尼康D600数码相机,使用中他发现,该款相机拍出的照片存在大量黑点。考虑到问题并不严重,黑点也可通过后期软件修饰处理,蔡先生当时并未向尼康公司提出修理或者清洗要求。 2014年,央视“3·15晚会”报道了部分消费者反映D600相机出现黑点的现象。此后,尼康公司发布公告,承认出现黑点确属非正常现象,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产品性能不低于D600的指定机型。获知该情况后,蔡先生前往尼康公司售后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为其先后两次进行清灰处理,并作更换备案,表示符合新品更换条件。 尽管尼康公司同意换货,但蔡先生认为,自己是看了尼康公司相关广告后才决定购买D600相机,该产品并非广告宣传的那样具有良好的防尘性能,反而出现大量黑点,尼康公司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财产权。于是,蔡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尼康公司退还货款12999元,并赔偿三倍的货款38997元。 退货要收折旧费 今年3月,黄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尼康公司辩称,蔡先生以虚假宣传的理由起诉,但其权益仅限于购买的相机,即便有质量问题,也是个别问题,如果要证明普遍性的问题,应由另外的主体进行,因此蔡先生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且央视“3·15”晚会节目视频并不能证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公司的广告内容和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蔡先生并非从尼康公司直接购买,故被告主体也不适格。 针对蔡先生的具体诉讼请求,尼康公司表示,D600相机不存在产品缺陷和质量瑕疵,该公司广告宣传并没有不当之处,更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而且蔡先生购买相机的决定并非因尼康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蔡先生在本案中也没有任何损失。庭审中,尼康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蔡先生退货,但应扣除相应折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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