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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信用后果的前提是保护教育好金融消费者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2015-06-02 09: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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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不断加深的金融创新程度相比,我国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金融技能还存在不足和欠缺之处……”

  如何让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自身消费行为潜在的不良后果、提高他们维护自身信用的意识?就此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承担信用后果的前提是教育好金融消费者,这需要各界形成合力。

  1/3消费者不清楚自身信用好坏

  “总体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比较重视和维护自身的信用。”焦瑾璞这样表示。而这一结论却引出了两组值得重视的数据。

  一组数据来自2013年人民银行组织开展的我国首次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人群中,84.2%的消费者同意“信用是一辈子的记录,应谨慎维护”的观点,其中同意这一观点的城镇消费者占比为86.8%,农村消费者占比为79%。分区域看,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同意这一观点的消费者占比均在80%以上。

  另一组数据来自人民银行受理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情况。数据显示,约30%的投诉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在金融机构,而来自消费者自身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误解;另有约1/3的消费者不清楚自身的信用是好还是坏。这两个比值反映出了一种现状———与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不断加深的金融创新程度相比,我国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金融技能还存在不足和欠缺之处。这体现在相当一部分我国金融消费者既不知道自身信用的构成成分,也不太了解如何保护自身信用不受损。这样的现状,也给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提出了现实而迫切的要求。

  金融消费者教育已形成“套路”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国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非常重视。”焦瑾璞介绍,在美国,从2004年开始,官方指定每年的4月为国家“金融扫盲月”;金融危机后,英国为继续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于2010年4月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2011年4月改名为货币咨询服务公司);俄罗斯于2011年开始实施一项为期5年、拥有1.13亿美元支持的国家工程来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再来看看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的做法。“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是2012年年底成立的,为了配合2013年召开的G20峰会,我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明确了我国金融教育的治理机制、工作目标及实施措施;第二件事是摸清家底,2013年,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7个具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了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第三件事是从2013年开始,人民银行选择把每一年的9月作为全国性的‘金融知识普及月’;第四件事是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焦瑾璞这样表示。

  相关法律法规要先行

  对于今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工作,焦瑾璞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一是建议把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建议教育部参与进来;二是建议将金融教育的主体责任赋予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开展一项业务,就应当有权利和义务对消费者进行教育。”

  而涉及当前大众较为关注的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焦瑾璞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先行。“我查阅了法律规定和管理办法,基本上都没有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规定,而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的确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这些信息如果被商业机构和个人获取将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另外,互联网金融也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况,我们在2013年、2014年连续检查了两次,这方面问题查出了几百条,但由于一些原因,这种行为得不到应有的重罚,这一点也应引起相关法规制定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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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行为,信用意识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