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季度旅游诉讼占全年70% 涉诉重点:霸王条款
随着暑假临近,又将掀起一年一度的旅游热潮。旅行过程中因涉及各项服务,以及人身、财产等多重切身权益,随之而来的各种旅游合同纠纷也日趋频繁。昨天上午,西城法院针对部分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召开通报会,据法院统计,第三季度成为此类纠纷高发时段,占全年案件受理量的7成。此外,98.3%的案件中被告均为旅行社。 案例一 高风险项目受伤获赔偿 2011年4月,连先生与妻子姜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普吉岛旅游团。5月1日,二人参加深潜项目时,姜女士被海鱼咬伤,导游协助连先生将其送医就诊,二人未能参加后续旅游项目。 回国后,连先生以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退还全部团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旅行社在其网页、行程确认订单中均警示游客漂流、潜水等水上运动存在危险,但没有在深潜项目中提示游客可能受到有毒动物攻击。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扣除二人旅游实际消费以及保险费用后,退还了部分团费。 法官表示,为满足旅游者“新鲜刺激”的需求,目前很多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设计了较高风险的旅游项目,如骑马、潜水、蹦极等。旅行者在参与项目时容易遭受人身损害。 案例二 旅行社霸王条款判无效 2014年1月,赵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支付了1.5万元报了2月9日去巴厘岛的旅游团。2月5日,因家中老人重病无法成行,赵女士欲解除旅游合同,自愿承担合理损失,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但是旅行社表示依照合同约定,“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赔偿旅行社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旅游者方的责任,有失公平,最终判令旅行社将70%的剩余团费10500余款退还给了赵女士。 法官称,旅游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不起眼的条款,以“温馨提示”、“补充协议”等形式出现,一旦发生问题,旅行社就拿出这些条文让旅游者吃“哑巴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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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投诉,霸王条款\,旅游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