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消费维权>>维权

消费者可以根据行政抽检结果索要惩罚性赔偿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任震宇 2015-07-13 08:09:48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可依据抽检结果索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

  认定商品不合格是消费者提出维权诉求的基础。认定商品不合格的途径很多,其中一种就是行政部门通过对商品的抽检予以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行政部门仅提醒消费者可以据此退货,则对法律的理解过于片面了,因为消费者可依法提出的维权诉求也包括索赔。建议行政监管部门可在发布相关提醒时改为:“已购买上述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可凭发票、购物小票、外包装等相关证据,依法向销售单位提出退货、赔偿等要求。”

  当然,具体来说,不同的商品在如何适用相对应的法律上也有一定区别。

  如果检测不合格的商品是食品,那么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来提出维权诉求。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该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诉求对象是生产者,则不必考虑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要其生产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可向其要求惩罚性赔偿。而生产者之外的经营者,则只有在“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前提下才需要担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除了食品之外的其他消费品,则可以适用《消法》提出维权诉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欺诈”的认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根据检测报告,符合该《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又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则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消法》进行惩罚性赔偿。如果根据检测报告,经营者只要有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不管经营者是否“明知、故意”,可以直接判定其构成欺诈。

  不应忽视其他维权诉求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

  《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了行政部门对包括食品在内商品的抽查检验的责任,也规定了行政部门对抽查检验结果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在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时必须提醒消费者如何维权。

  我认为,如果行政部门在公布抽检结果时还就维权事项对消费者进行了提醒,那就应该尽量做到全面提醒。

  退货只是消费者维权诉求的一种,《消法》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应承担的不同民事法律责任,也规定了消费者据此可提出的不同维权诉求,其中还包括针对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这些诉求在行政部门的提醒中,不应被忽略,因为宣传法律、普及法律,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样是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行政抽检结果,索要,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