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车提前还款收手续费 奔驰:按合同办事
胡钢律师对于这个手续费,持一个什么样的观点?如果是对于您自己的都不是特别清楚的这样一笔手续费,您是会交还是不会交? 胡钢:虽然提供这种汽车贷款服务的大部分是汽车金融的公司,当然也有其他一些机构。我们看到这些汽车金融机构本身收取的这种贷款的利率一般和银行的贷款利率类似,也即整个金融机构存在着全世界很多金融机构都不存在的法定贷款利率。一年期的贷款利率可能将近3%,而国外可能这部分存贷款利率几乎是0。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业日子过得非常好,还要收取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我觉得从整个国家的金融运行角度来说,特别是实体经济支撑的角度来说,恐怕未来手续费种类应该减少,额度应该大幅度下降。手续费已经成为了架在汽车消费者脖子上一把并不锋利的刀,慢慢割消费者的肉。同时汽车贷款有的时候还会要求捆绑所谓的特定汽车保险,甚至还要求你购买所谓的车贷险,这使消费者的费用总额大幅度增加,对于国家的汽车消费而言,是一种遏制,而不是促进。所以这种汽车贷款领域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应当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强调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对于手续费来到底大家应该怎么来认识它呢?刚才我们胡钢律师的说法就是等同于顿刀子瘌肉,如果能把它坎掉的话最好是坎掉,对消费者是有益的,您的观点。 现在郑先生是这样的,利息大概还剩下2千多块钱,手续费大概需要3千多块钱,所以郑先生就是想把这个利息还上,把手续费省掉,这样的话我能够省一千多块钱。对此,金融公司拒绝了他的说法,说我们只能按合同办事,郑先生的要求合理吗? 芦云:郑先生的这个想法从他的角度来讲是可以的,但因为这件事情本身有合同在先,双方对于提前还款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郑先生可能没有足够的去重视。我觉得这从郑先生的角度来讲,他自己也有一定的疏忽。在目前有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具体事项进一步协商。 胡钢: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今天的案例来说,首先要解决合同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是格式合同,合同法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这种格式合同,经营者有两项义务和一项责任,即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提示义务即是说经营者应当将合同里可能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用醒目的字眼或者方式重点展示出来;说明义务就是要用消费者的要求对合同中的各种条款进行一个必要的说明。同时经营者的一项责任即是,经营者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它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法院人民法院就可以规定,这份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就有可能构成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构成无效。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金融的第28条,它核心的意思是网购等远程交易还有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有一个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据我所查,奔驰公司的这种网站上对于金融方案仅仅列出了律例,而没有明确载明手续费,手续费如果和利率数额相似,基本量级是一个量级,比如一个是3%,一个4%,应该说是一种重大的费用,或者说是价款,而它没有提前的明示。这种情况下恐怕就直接违反了消保法第28条的这种金融机构的法定的充分信息披露,有可能就构成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隐瞒真相或者虚假告知就是构成一种民事欺诈,也可以衍生为一种消费欺诈,按照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退一赔三,最低500元。 对于必须严格按合同办和可以在合同之外进行双方的协调,芦云女士是怎么平衡两者的关系的? 芦云:需按照合同办,大的前提是这个合同合法有效,也即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是在公平、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依据合同去双方履行权利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适才胡律师所提及的,现在对于免除这个责任的条款,是不是一个无效的条款,也即这个合同的约定是不是一个无效的约定,在这里会有一个问题。但不管是在实践中处理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是在法院诉讼前有一个调解的阶段,都会在合同的基础上,有一个双方的协商。其实这两者并不矛盾,双方协商也是本着互谅互让去解决问题的一个态度,有的时候更容易化解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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