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政府应建立统一消费维权处理平台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邸雪莹)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组织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消费维权处理平台,方便消费者反映消费维权诉求,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进度和结果。” 在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完善经营者信用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听取消费者意见,将经营者守法诚信和违法失信的经营行为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对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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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维权,经营者,投诉,条例 |
责任编辑: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