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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河北省与全国同步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刘春亮 段涛 2017-03-06 08: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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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3月3日讯(记者 刘春亮 段涛)今天,记者从河北省工商局获悉,2016年,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改革工作部署,我省先行试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2017年,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从2017年3月1日起,河北省已与全国同步实行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政策解读

  一、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有哪些好处?

  答: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就是通过减少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材料,优化登记程序,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商事制度改革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不仅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市场退出效率;也有助于创业者重新整合资源,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还有助于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名称等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不包括股份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

  三、哪些情形下,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答:出现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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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注销,登记

责任编辑: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