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支招]张小姐的烦心事:旅游纠纷诉讼选择题
案例:去年6月张小姐与母亲通过A旅行社参团去日本游玩,这本该是件高兴事,没想到最后张小姐和母亲却是受了一肚子气回来。 出发当日,张小姐才知道A将旅行团拼给了B旅行社,由B旅行社的导游带团。 第四天,在游客自行游览时张母不慎迷路,归队比预定集合时间晚了20分钟。结果当地地接导游的破口大骂老人“不要脸”,如果“脑子不清楚”就“滚回中国”去。张小姐与该导游据理力争,该导游自称东北人,拒不道歉。 一通谩骂给母亲留下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回到太原很长一段时间都打不起精神,想起受了这样的委屈就忍不住掉泪。 回国后张小姐愤而发起投诉,然而,两家旅行社玩起了“踢皮球”的游戏。B旅行社做出答复,由于其与地接方是合作关系,地陪导游只受当地旅行社管理,故而“道歉协调不了,你想去哪投诉去哪投诉。”张小姐无奈只好忍气吞声。 首先梳理下个中关系,捋一捋各方身份。 张小姐张母旅游服务合同关系A旅行社委托合同B旅行社委托合同日本地接社雇佣劳动关系地接导游侵权张母 投诉什么? 1 A 旅行社未经张小姐张母书面同意,擅自将旅行服务项目转包给B旅行社,此乃违反《旅游法》行为,可举报。同时此行为也是违约行为。 2日本地接社导游当众侮骂张母,致使张母心理受到伤害,人格遭到侮辱,属侵权行为,可投诉可起诉。 如何维权? 1违法转包可向A旅社所在地旅游局投诉,由旅游局主持双方调解,或直接起诉A旅社,追究违约责任。 2对导游侵权涉及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张母可以择一起诉。选择诉侵权,被告为导游和日本地接社,难点在于跨国诉讼和举证证明,不推荐。选择诉违约,因为A旅行社违法转包,张小姐与张母和B及日本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张母可以退而求其次诉A旅行社,诉讼理由是A未尽到选择委托人审慎义务,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约定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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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