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吴玉秒 张谢雅 武新杰
养犬看似是小事、私事,实则是关乎公共利益、城市文明的大事。
恶犬伤人、遛狗不拴绳、随地排泄、街头狂叫……近年来,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加,不文明养犬行为也频频引发社会关注。
6月15日,《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正式施行。修订后的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进一步健全了相关管理体制机制。截至目前,石家庄共受理预约换领登记证5537个,其中预约到派出所取证2970个,预约邮寄2567个。
日前,我们特别邀请了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了解多一点
本次《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的最新变化⬇⬇
一是建立强制免疫制度。《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中明确了养犬施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
二是提倡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保险。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购买保险后,如果犬只伤人或者犬只损坏了他人的财物,可以用责任险来赔偿,从而减轻了养犬人的经济压力。
三是增加了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行绝育的规定。鼓励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持犬只绝育证明的,减半收取养犬年检费用。
四是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为十四项,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单独列条并细化为七项。为体现人文关怀,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所饲养的扶助犬不受禁养犬、禁止进入有关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
五是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外地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携犬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养犬证明,所携犬只的品种和标准应当符合本市规定。
六是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对于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对犬只采取紧急必要处置措施以及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是对禁养犬只处置的期限作出明确要求。规定养犬人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范围的,应当在30天内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