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亮点:网购平台无法提供店家信息要赔
亮点四: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李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手表。收到货后,李女士发现手表并非正品,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李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他们能做的是关闭这家网店,李女士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新《消法》,李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赔偿。 【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亮点五: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新《消法》,孙小姐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报记者陈素萍本报通讯员李祥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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