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物质水除名? 标准单独剔除矿物质水引热议
国际法规标中:允许该水种存在 近年来,包装饮用水在国内的市场比重不断加大,占到饮料总产量的45%左右。矿物质水经过近10年的市场发展,已经成为国内市场上的第二大水种。矿物质水在发达国家与华人地区的发展历史更长,有着很强的市场基础。 国际法规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瓶装水协会理事会(ICBWA)、欧洲瓶装水联盟(EFBW)、英国软饮料协会(BSDA)、美国、日本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中都有这一水种。如CAC的《包装饮用水通用标准(除天然矿泉水外)》和《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都允许这类水种的存在,且均列于包装饮用水之类别进行规范,也从未对该类水的名称进行限定,给生产厂商留下了命名空间。 业内专家认为,产品的命名和分类是在长期的市场引导下形成的。如果通过强制性标准将一个国际上通用、国内已经产销多年、市场占有率第二的水种从市场上剔除,可能成为一个先例:不是因为这类食品不安全,而是因为这类食品的名称“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国家就要用强制性标准禁止此类名称进入市场。 一些食品专家不禁要问:这是否意味着,以后食品领域那些可能引起误导的名称概念,是否都要用强制性标准来约束?比如富氧水。很显然,无论水里面含有多少氧气,人不是鱼,不可能通过喝水的方式从水里吸收氧。那么,卫计委是否也要起草一个标准,禁止企业使用富氧水的名称呢?还有“国窖1573”,是否也有误导年份嫌疑呢?还有太多的商业名称,是否都要用“政府之手”来管一下呢? 据知情人透露,目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代表行业,已经向卫计委办公厅提交了一份经同行认可的反馈意见,基本认为各种包装饮用水在安全要求上应该都是一样的,没有必要在《包装饮用水》标准中进行分类。产品分类问题应回归到未来的GB/T10789《饮料通则》等相关标准的修订来规范,标签名称等可以在日后修订包装水质量标准时再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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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物质,饮用水,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