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征求意见
5月13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抽查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从抽查的管辖分工、抽查的分类、实施检查的方式、企业的配合责任、检查结果的处理、救济途径等六大方面进行了规范。 《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平规范的原则,按照辖区内实有企业数量的3%-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抽查分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应于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随意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当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和其他公示信息进行检查。 《抽查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同时还规定,将对企业的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对于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自检查结束之日起7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对于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示信息的,应当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逾期不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二是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则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据了解,同期发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等情况做出了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三种情形: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作出载入决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此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影响较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催告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据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同期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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