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误点难改签机票 旅游者起诉旅行社获赔
5月9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旅游纠纷案件。消费者李某、闫某因为飞机误点难以改签机票耽误了行程,将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旅行社返还其自行支付的机票费用。北京市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19日,李某、闫某与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李某、闫某出境旅游,每人旅游费用82800元,二人共计165600元。上述费用包含往返全部交通费用,具体交通标准为往返飞机经济舱和当地旅游用车;具体行程为自北京-圣保罗-玛瑙斯-里约-多哈-北京。 2013年1月13日,旅行社组织李某、闫某出行,因为北京到多哈的转乘飞机晚点,李某、闫某在多哈滞留一天,第二天才乘坐飞机到达圣保罗,但是从圣保罗到玛瑙斯的机票因为是旅行社代购的特价机票,始终无法完成改签。旅行社要求李某、闫某自行出钱购买从圣保罗至玛瑙斯的机票,李某、闫某无奈只能自行出钱购买了机票。 回国后,李某、闫某将该旅行社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机票费用每人8922.41元人民币,共计17844.82元人民币。该旅行社则认为,因为卡塔尔航空公司飞机晚点,造成圣保罗至玛瑙斯的机票无法使用,这属于意外事件,应当由卡塔尔航空公司承担责任,旅行社没有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闫某的诉讼请求。该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由于飞机晚点导致闫某、李某无法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到达圣保罗,但在正常情况下,闫某、李某只需进行必要的机票改签即可乘坐上圣保罗到玛瑙斯的飞机,而无需再另外支付金钱。本案中,闫某、李某之所以再次自行购买了从圣保罗到玛瑙斯的机票,乃是由于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事先代办的机票种类特殊,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在上一班飞机晚点的情况下无法及时完成改签手续所致。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通用条款中也明确了“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材料”,但旅行社并未履行此项义务,行为有违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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