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消费维权>>维权

两居变一居 开发商虚假售楼遭“1+3”索赔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耿记安 2014-06-18 09:03:22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明明规划备案的是一室一厅的户型,开发商售房时却宣传为两室两厅,和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又标成两室一厅一卫。就这样,40多位消费者购买了“变脸”的商品房。这样的怪事就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盛世新天小区业主高先生等人身上。高先生等业主认为,开发商“变脸”售房涉嫌欺诈,要求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

  买两居得一居

  2013年10月20,高先生在郑州市高新区西四环与梧桐街交叉口的盛世新天小区三期1号楼,购买了一套84.28平方米的两居室商品房。该小区由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筑。

  今年5月1日是交房日,高先生与部分业主前去收房。按照开发商的规定,高先生办理完收房手续拿到了钥匙,进屋看房时却傻了眼。购房时,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宣传材料称,房子为两室两厅一卫,厨房有两个窗户。买房时,合同上标注的是两室一厅,可眼前看到的却是一室一厅。高先生与其他业主不能接受,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无果。截至6月13日,记者已接到28位业主关于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脸”售房涉嫌欺诈的投诉。

  近日,记者见到了高先生。在高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上,记者看到房屋的基本情况介绍,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卫,商品房用途为住宅,面积为84.28平方米。高先生提供的开发商房屋结构宣传彩页上显示,房屋为两室两厅一卫,“主卧朝南大飘窗,次卧大空间,采光合理”,建筑面积约为85平方米。

  随后,记者跟随高先生来到他所买的盛世新天小区1号楼2单元25层280房间,看到房间的实际结构与开发商宣传彩页上介绍的内容大相径庭:80多平方米的房子只有一间卧室。房屋结构宣传彩页上客厅与主卧之间的墙壁不见了,导致主卧室也随之消失,成了一个大厅。售房彩页上宣传的两米多宽的厨房通体窗户,也因天然气管道不能长时间暴晒而被开发商封上了一大半。经了解,该小区G、P两个户型均是按照两室售卖,最终却只有一个卧室。目前共有40余户业主面临与高先生同样的窘境。

  售楼虚假宣传

  6月13日,记者在网上搜索“郑州基正盛世新天”,发现高先生购买的G户型,至今还宣传介绍为两室两厅。记者在郑州高新区规划局了解到,开发商开发的这个户型,最初的设计就是一室一厅,在规划局的备案也是一室一厅。

  6月9日,记者与高先生来到负责基正盛世新天物业管理的联盛物业管理中心,询问G户型的装修是否可以按照宣传图纸上两室两厅的格局进行改装。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对房间结构的任何改动都需要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公司递呈给负责此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会对业主提出的房屋修改方案进行审批,以免因装修产生安全隐患。

  记者联系开发商的项目经理杜某。对于高先生等业主反映的问题,杜某表示,目前房子的基本结构已经是这样了,开发商可以给业主使用轻质隔断将客厅与卧室隔开,实现两房的功能,但是需要业主签字承担改动房间格局所产生的安全隐患责任。如果业主不同意制作轻质隔断,开发商可以给业主在总房款上减免700元钱。

  “我买的是两室一厅的房子,并且还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最后交给我的却只有一室。作为消费者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我们原来买的是砖墙,现在开发商只给做个轻质隔断就想了事,这不是欺诈、糊弄我们消费者吗?”对于开发商给出的处理意见,高先生和其他业主表示不能接受。

  开发商涉嫌欺诈

  6月13日,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李文华总工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盛世新天小区作为25层的高层建筑,既然建筑设计规划是一室一厅,即使客厅再大,也不能人为地增加一道砖墙再隔离出一间主卧,变成开发商宣传和购房合同约定的两室一厅户型,这会严重影响整幢楼的承重结构,如果只是轻质材质的隔断,势必又会影响到主卧的隔音质量等。

  对于盛世新天小区40多位业主的遭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勇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发商规划设计、备案的都是一室一厅,在出售时却向消费者宣传成两室两厅,并签订了两室一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为了房子促销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给高先生等购房者提供了虚假的房屋信息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所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6月13日,记者从高先生处了解到,盛世新天小区的多位业主已经聘请了律师,正在积极准备材料诉诸法律,要求法院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欺诈行为判决开发商“1+3”赔偿。

  相关法条: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房产维权,开发商,虚假售楼,1+3索赔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武亚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