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阳台坠落受重伤 设计缺陷开发商赔偿
3岁男孩从6楼阳台的栏杆间隙坠落到楼下,被鉴定为左眼八级伤残,双下肢十级伤残。其父母认为房屋及阳台栏杆间隔过大,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将小区所属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开发商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评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2013年4月10日下午2点左右,家住桂林市阳光小区的王女士临时外出,由于家中无人,她将3岁的儿子晨晨单独反锁在家。期间,晨晨从家中六楼阳台栏杆的间隙跌落至楼下,虽然在跌落过程中被3楼的晾衣杆缓冲了一下,但晨晨的伤情仍然较严重,经诊断为创伤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颜面部皮肤及右额叶脑挫伤、鄂部软组织及右大腿皮肤挫裂伤、双侧股骨等三处骨折。2013年10月,经司法机构鉴定,晨晨因人身损害受伤致左眼盲目5级(无光感)构成八级伤残;致双下肢长度相差2cm构成十级伤残。 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幼童家长将中国房地产开发桂林公司(以下简称中房桂林公司)告上法院。涉案房屋阳台经法院组织双方现场勘验,证实存在两个问题:一是5根横向栏杆均不能防止儿童攀登;二是杆件之间的净距过大,阳台从地面往上砌出的水泥台阶与最下一根横杆的间距为17cm,且无任何护板遮挡,依次往上的横杆间距为14.5cm、15.5cm、15.5cm、18cm,远远超过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2003修订版)中要求的对阳台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cm的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受害人晨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其身体健康安全有监护义务。晨晨从阳台栏杆间隙处坠落时,其监护人无人在家,主观存在过错,属于过失,未尽监护义务,对原告晨晨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中房桂林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住宅设计规范》(2003修订版),存在安全隐患,也是造成原告损害后果发生的客观原因,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以2:8为宜。原告晨晨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1512万元,据此被告中房桂林公司应向原告晨晨支付16.121万元,另需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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