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倒置助汽车噪音维权修成正果
时限应注意 “对特殊商品的瑕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新《消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平衡消费者和商家不平等的举证地位,在一些特殊产品中,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让商家自证清白。“不过,举证责任倒置与基本诉讼规则相反,适用之时需谨慎,一方面,法院需要对适用商品做严格把关,不得扩大适用到其他商品。另一方面,法院应区别消费者维权和利用消费者身份从事的讹诈、不正当竞争、虚假诉讼等情况,后者应承担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朱巍说。 朱巍表示,本起纠纷凸显了行政部门依据新《消法》进行调解带来的成果。“行政调解是社会调解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行政机关利用自己特殊身份主持调解,在客观上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同时,也有利于节约维权成本和减少维权时限。进一步讲,行政调解还是工商机关调查商家行为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了解消费市场的重要途径。”朱巍认为,基于上述原因,行政调解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应该大力推广,其调解结果应得到司法上的认可,即应具有一定的执行力。 对耐用商品的维权举证,朱巍提醒消费者,应该保留购物或服务的收据、发票、保修单等证据,还应该注意维权时限问题,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如果超过了此时限,并不是说消费者就无法维权了,而是应承担自己举证的责任。此外,还应注意新《消法》规定的是产品瑕疵问题,而非缺陷问题。举轻以明重,如果出现了产品缺陷问题,商家当然要自证清白。如果消费者因此遭受人身损害,就属于产品责任,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不论商家是否具有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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