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紧急召回拟限24小时 受访者关心能实现?
60.0%受访者建议严惩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 自1966年《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颁布开始,美国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后,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拓展到家庭日用品、化学用品、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目前日本、韩国、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实行了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山东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吴澎在接受《大众日报》采访时介绍道,世界上部分发达国家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均以自主召回为主。她认为,食品召回虽然对其企业的信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主动地召回其不安全食品,在召回过程中表现极大的努力和诚意,企业声誉在消费者心目中不但不会受到不良影响,反而有可能获得消费者的一致好评。 “其实被召回的食品也不一定就是已经出现问题的产品,像汽车一样,对于可能有潜在问题的、不符合新标准的食品企业也可以召回。”郑女士认为,消费者少一些对食品召回的偏见,会增强企业召回问题食品的主动性。 受访者对食品召回制的落实有哪些建议?调查显示,60.0%的受访者认为应严惩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55.1%的受访者希望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加强监督,54.4%的受访者提议追究失职监管部门人员责任,42.7%的受访者建议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38.8%的受访者建议对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减轻惩罚,37.8%的受访者认为应完善相关技术和机制,30.7%的受访者呼吁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7.7%的受访者呼吁消费者主动举报问题食品。 “很多情况下,食品召回只是一种挽救措施,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比如福喜事件,把福喜关闭了又有什么用?它的产品是怎么通过安检部门的检测上市的?难道不应该给公众一个解释吗?”刘宇明认为,最应该做的是加强监督管理,尽量避免有问题的食品上市。 国家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正在不断提高。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结束征集意见。草案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增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曹大海等专家在《中国质量报》撰文建议,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合理量化惩罚性赔偿数额入手,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充分地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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