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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维权新武器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田珍祥 2014-09-12 16: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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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无理由退货

  《消法》赋予了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消费者发现,想要无理由退货并不容易。

  曹毅告诉记者,《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如果未经消费者确认,商家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商家却以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都属于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朱巍表示,这是对后悔权的具体行使做出了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拖延、无理拒绝”进行类型化,以列举的方式做出规定有利于实践。

  “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在意见稿中第八、九、十条都有涉及。《消法》关于退货的规定是3个层面,一是约定退货,二是法定退货,三是无理由退货。通过网络、电视等购物的退货时间是7日,又被俗称为后悔权(无理由退货)。《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退货的新规体现在明确了拖延、无故不退货的具体情形。”朱巍分析说,拆封、查验破坏原包装是消费者验货的第一步,因此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理由。不过,剪掉商标、撕下标签等破坏二次销售的行为不在此列,此时就不能行使后悔权了。当然,即使是存在剪掉商标等影响二次销售的行为,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话,消费者也有权退货,但此时的退货性质为法定退货,而非无理由退货。

  朱巍认为,第十条第二款有关“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值得商榷。首先,法律规定鲜活、定做、报刊等不适用后悔权,这本来就不需要消费者额外确认;其次,商家可以在消费者购买前以明示规则做出不适用后悔权的约定,因为网络等购物方式无法与消费者一一达成确定关系。最后,商家不退货的理由之中还存在消费者拒绝承担运费等原因,这都是立法者要考虑进去的事由。因此,立法不宜对后悔权行使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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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处罚办法,维权,新武器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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