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为消费维权立法贡献更多智慧
盼定向征求消协意见 虽然有一系列有利因素,但不可否认,中消协在参与立法工作上,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目前,在制定规章、强制性标准时,有些单位不注意听取和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或者征求意见流于形式、选取的消费者不具代表性,导致消费者对一些规定有所不满。因为消费者力量分散,诉求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所以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立法立标工作的职责,并规定听取消费者协会意见是制定消费维权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必经程序,但这一规定在具体落实中仍有欠缺。鉴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众多,各单位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公示途径、时间不一,仅靠消费者组织单方关注难免有所遗漏。 对此,10月23日,中消协公开呼吁,有关方面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过程中,应该定向征求消费者协会意见,这样才能全面反映消费者诉求,促进科学民主立法。 此外,随着参与立法、立规、立标工作成为中消协的职责,与之相应的,对人员素质要求也上升了。但消协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专业能力也急需进一步提升。 更主动替消费者发声 消费者协会积极主动参与立法,不仅是中消协自己的工作计划,更是广大消费者的期盼。 消费者侯先生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现在在一家企业从事法务工作。侯先生告诉记者,当政府部门公布一项立法、立规的计划时,相关的行业、企业都会高度重视,行业协会还会要求征询业内龙头企业的意见,并将征集到的意见反映给立法部门,由企业提交的立法建议自然会代表企业利益。然而,消费者没有这样的条件,所以必须要由消费者组织来代表消费者提出立法建议。 侯先生表示,他期盼中消协在平时工作中能主动收集和整理各级消费者协会及消费者提出的关于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新型消费业态领域中发生的问题。对于这些意见和建议,中消协可以定期组织研讨会,进行法律上的研讨。在国家将要出台与之相关的某项法律法规时,中消协还可以积极参与起草和审议工作,并将平时就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上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立法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中消协等消协组织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不仅是法定的立法过程参与者,甚至也可以成为起草法律草案的第三方,而且中消协已经有了作为志愿者的律师团、专家团,可以通过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起草对消费者负责的法律法规。 加强消费维权研究 面对着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中消协也对未来的立法建言工作做好了准备。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首先就要打好基础,对新时期消费维权的特点、需求开展深入的研究。要敏锐地追踪消费发展的新动向,进行跟踪研究,发现这些消费新动向中存在哪些问题,可能会损害消费者哪方面的利益,再研究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这才能为做好立法建言工作提供充分的准备。 “下一阶段我们会重点研究快递物流、通讯、金融等领域的新问题,因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之密切联系的快递物流消费也成为消费热点,而这个行业存在的消费侵权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在立法立规立标时提出可行的建议,进而从制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而金融消费领域则是新被纳入《消法》规制范畴,对这一块我们还相对比较陌生,需要进一步研究,才能摸清其规律和特点,在进行相关立法立规立标时才能提出有用的建议。”董祝礼说。 此外,中消协还将探索建立借助“外脑”参与立法建言的机制。由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很广泛,专业性也较强,尤其是强制标准的立标工作,需要建言者具备一定的技术背景和专业知识,才能提出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建议。但消协工作人员不可能样样精通,所以必须发动社会力量来帮助消协组织参与立法建议。目前,中消协已经建立了专家库和维权律师团,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大“外脑”队伍。 中消协在30年来的参与立法工作中,学习借鉴国外类似法律法规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未来,中消协还将继续加强与国外消费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为立法建言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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