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侵权无法定损将赔50万
近年来科技不断发展,通过互联网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行为也与日俱增。互联网上,人肉搜索删帖公司和网络水军大行其道,对公民人身权益造成很大损害;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让被侵权人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施行,其对被侵权人如何自力救济、如何起诉匿名网络用户、如何赔偿损失的三大问题给出药方,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权利。 匿名发帖网络提供商需“坦白”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据了解,在规定出台以前,遇到“暗箭伤人”的匿名用户在网络上发出侵犯个人隐私权、肖像权的信息后,受害者如何维权各地做法并不统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昶屹介绍,遇到该类情况,有的地方法院严格要求原告提供侵权匿名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才能作为被告,不然以被告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有的地方法院允许原告以侵权匿名用户的网名作为名义被告先起诉立案,待审判过程中再进一步通过各种手段查明该网名的真实身份进而确定被告;有的地方法院则允许原告以网站的所有者作为被告起诉立案,再通过网络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来确定匿名用户的身份。“最后这种做法跟当前的司法解释是一致的。”陈昶屹说。 记者注意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文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被告”,即被起诉的主体应当具有明确的身份信息,而新实施的规定则有效弥补了这一问题。 “实际上是采取了现行民事诉讼程序法框架下的权宜之计,即允许原告先将网络服务商作为名义上的被告,在完成起诉程序并进入审判程序后,在网络服务商提出他人行为抗辩时,通过法院责令的方式让网络服务商披露侵权网络用户的注册信息,以便实现与‘无名氏诉讼’程序相似的制度功能。”陈昶屹说。 然而,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了“坦白”义务,该类案件的维权之路也可能存在其他种种困难。例如匿名用户在网站上的信息保存是有时间限制的,过期后可能就不再保存,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提供匿名用户的信息,无法确定匿名用户的身份;同时,网络上目前并没有全部实现实名制管理,有时仅仅靠登录提供的信息,难以准确定位匿名用户的身份。司法解释出台后,也是对网络服务商提出了技术整改要求,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匿名发帖者的个人信息,则将面临被处罚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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