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红包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2015-03-04 17: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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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风险下的法律隐患

  电子红包其实是移动支付商的线上推广活动,其目标是培养用户使用习惯。表面上网民似乎接到了“天上掉下的馅饼”,但真要把免费的午餐吃到嘴里,不可避免地涉及用户的银行账户、手机号码、支付密码等相关敏感信息。

  与此同时,一些手机支付类病毒也瞄准了这一时机,以电子红包为幌子产生的互联网欺诈行为屡见不鲜。有的钓鱼网页吸引用户兑换现金或者奖品,途中套取支付宝账号和密码。有的伪装成抢红包软件直接向手机植入木马,攻击者不需要拥有用户的手机,就可获取用户的银行卡、身份证号等信息,再利用手机病毒截取用户的验证码短信,盗取账户资金。

  此前,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均宣称为账户安全进行全额赔付,不少用户以为如此便高枕无忧。但实际上不管是财付通还是支付宝,其承担的主要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的用户损失,而用户密码被钓鱼或欺诈造成的盗刷损失以及用户没及时有效报案造成的损失等情形,均在免赔条款之列。以上协议内容大大限制了用户索赔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对于个案受害者来说,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延伸阅读

  “红包税”到底该谁缴

  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对于个人之间通过社交关系获得的红包属于赠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企业发放的红包,各方观点却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抢到企业派发的红包属于偶然所得,应由抢到红包的个人用户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人认为,如个人获得的红包达到了应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就要由发红包的单位代缴代扣,因此企业所发红包应是已缴税的。

  从现行法律规范角度分析,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均属于赠送礼品行为,而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对此,腾讯相关负责人也曾有过类似表态,网民中奖的红包需要缴纳的税款将由相关的企业代缴。从实践角度来看,税务部门因为网民“块八毛”的红包进行征缴也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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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红包,法律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