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规章”:最有效的细化规定接踵面世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 2015-03-16 14: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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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配套规章让新《消法》更有力量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

  一年多的时间里,为配合新《消法》实施,仅工商管理部门就出台了这么多配套规章,值得点赞。

  之所以要连续出台这么多办法和细则,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为了配合新《消法》实施,二是为了适应网络消费等新型消费模式的发展趋势。

  工商管理部门通过立法将“看不见”的行政权力,转化成“看得见”的法治力量,这对消费者依法维权、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商家依法经营促进极大。然而,行政规章毕竟不是法律,上述规章中的相关规定还应争取在修法时写入法律之中。

  还想指出的是,《投诉办法》关于网络购物管辖的规定,似乎有些狭窄。其中规定消费者仅可以向商家和交易平台所在地管理部门投诉,没有将消费者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涵盖在内,也没有将生产厂商所在地涵盖在内。网络交易中,很多商家在天南地北,甚至远在国外。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一方面需要从平台服务商那里获取商家信息,另一方面,商家所在地可能与消费者相距甚远。试想一下,在北京的消费者可否愿意花时间花精力去找远在海南的商家主张权利呢?当然,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投诉,但毕竟不是很方便。

  《抽检办法》也还有待完善之处。其中规定需要依照“计划”开展抽检工作,并“不得随意抽检”。抽检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我们应该鼓励抽检,而不是限制抽检。

  建议

  加大服务行业监管力度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针对服务领域,不仅要对欺诈服务等行为作出严格规定,还应尽快制定和修订涉及全行业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机构最大的工作量就是每年都要重新修订或制定新的“规范性文本”,尽量对服务行业进行未雨绸缪式规范,将事后监管转化成事前监管。

  ●曹毅(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仔细研究这些规章,结合目前消费维权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美中不足的是,这些规章里面,还缺乏对法定执行机关和相关人员不作为进行处罚的具体规定。建议对消费者投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处理或者不作为怠于处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手段。

  ●陈乐(消费者):说实在的,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我对这些配套规章并不太熟悉。建议有关部门加大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使这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规定能够让更多的消费者知晓,从而增强自主维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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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消法,配套规章,细化规定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