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这一年——行政约谈、行政抽检、配套规章、三倍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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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最具威慑力的指导遍地开花 |
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社会普遍反映“七日无理由退货”难点问题以及规范“双十一”促销约谈电商,在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净化网络市场环境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保障。 2014年7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约谈了阿里巴巴集团(淘宝、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等10家电商企业,就普遍反映的“七日无理由退货难”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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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抽检”:最具实用性的监督解渴管用 |
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等多个部门都开展了相应领域的抽检工作,并积极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让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效果显著。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流通领域服装质量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儿童服装、内衣等重点服装品种,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全国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6.83万人次,检查各类服装经营主体76.32万户,查处违法案件4219件,查处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服装13.23万件。其中查处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儿童服装3.31万件。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还组织开展了全国流通领域手机、插头插座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目前8个省区市的初检工作均已完成,正在开展复检和案件查办工作。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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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规章”:最有效的细化规定接踵面世 |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国家工商总局从去年1月份开始,陆续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等新《消法》配套规章,让新《消法》的相关条款更具可操作性。这些配套规章细化了新《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来说,无疑让手中的维权利剑更加锋利。本着便于消费者投诉,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及便于基层一线执法,降低行政执法成本的“两个便于”原则,《投诉办法》对各级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时限、程序、告知义务,及受理投诉的条件、不予受理以及终止调解的各种情形予以了明确,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便于指导一线执法。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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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索赔”:最具冲击力的利器大显神威 |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加码备受关注。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惩罚性赔偿的条款频现锋芒,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退一赔三”一方面震慑和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也鼓励了消费者主动维权的信心。原《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一直都是震慑和惩罚不法经营者的有力武器。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本“退一赔一”的力度已经很难达到惩罚性的目的,这样的惩罚力度对一些企业来说只不过是九牛一毛。消费维权领域的相关专家多次呼吁,应该对惩罚性赔偿加码,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去年正式实施的新《消法》顺应了时代和消费者的需求。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由“退一赔一”增加到“退一赔三”,进行了大幅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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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最悖逆民意的规矩必须破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非法性,自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消法》正式施行以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各地工商部门、消费者组织开展了霸王条款专项清理行动,清理了一大批霸王条款,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早在2013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就发布了京城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霸王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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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退货”:最具广泛性的诉求万众瞩目 |
为满足网购时代消费者维权的新需求,新《消法》针对近年来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领域出现的侵权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7日无理由退货”条款最令人瞩目,它既为消费者放心网购加上了一道保险,也对推动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迅猛发展,消费者的购物消费愈加便捷。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领域的消费纠纷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年增多。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由于消费者难以第一时间对商品质量进行直观确认,更无法判断商品是否与经营者描述相符,因此网购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的“反悔率”远高于传统购物形式。再加上网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空间不统一,使退货成为了一件麻烦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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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最让人期待的合力高调开局 |
2014年6月15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主办,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新闻宣传中心为联合支持单位的,“社会协同共治维护食品安全”主题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来自政府机关、消费者组织、学界、行业组织、企业、媒体的代表汇聚一堂,共同探讨如何建立社会协同共治的体系,以维护食品安全这个大课题。行政机关在社会共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去年工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116.22万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4.34%,处理投诉107.86万件,同比增长11.3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28亿元,同比增长13.83%。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两次约谈电商企业。多家电商表示,将按照要求认真自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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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入法”:最有力的问责机制查缺补漏 |
问题产品召回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产品召回制度在西方已非常成熟,但中国的召回制度一度仅限于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等领域,其他很多商品的相关法律依据几乎是空白。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召回制度推广至所有商品以及服务。于是,在2014年,各种产品召回也频频出现。2014年,我国发布召回信息149次,共计召回506.85万辆汽车。回顾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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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最具普惠性的官司还在路上 |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项重大进步就是写入了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条款。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组织何时提起公益诉讼引发了社会关注。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终于正式提起公益诉讼,虽然这起“公益诉讼第一案”一波三折,但最具普惠性的诉讼制度终于破冰。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就是首次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受到各方好评。2013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的新《消法》进一步规定省级消费者组织可以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消费者期盼已久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终于落地。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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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最权威全面的公示力大无穷 |
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行使监督权创造了条件,全社会诚信建设再上一个台阶。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信息分别由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业自主公布,并分别对其真实性负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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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这一年——隐私保护、消保条例、三包修订、举证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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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最易被忽视的亮点还需擦拭 |
近年来,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投诉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威胁整个消费领域的毒瘤。有鉴于此,去年正式实施的新《消法》对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打出了一记重拳。个人信息安全是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理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被侵犯和滥用,去年正式实施的新《消法》规定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条款,对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提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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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条例”:最贴心的地方法规升级换代 |
新《消法》)正式实施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启动了对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或《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作为规范消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对新《消法》一些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进行完善,使得其更具操作性,并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成为修订的重点。《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作为消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较好地适应了各地的消费市场状况,满足了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但随着新《消法》的实施以及消费方式、消费热点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消费维权的需求。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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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修订”:最老牌的维权宝典亟待更新 |
新《消法》在“三包”规定方面与原《消法》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商品的“三包”规定相比,有两个重要的亮点:一是扩大了“三包”范围,由过去涵盖24种商品扩大至目前的所有商品;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规定了“三包”的日期,明确“三包”期限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国家有关部门于1995年颁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影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空调、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等18种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作出了规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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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最亲民的制度设计缓解讼累 |
众所周知,举证难一直是制约消费者顺利维权的主要障碍。许多消费者在遭受商家侵权后,因为举证艰难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这样的案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浇灭”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也使部分不法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不过,这样的局面在去年新《消法》正式实施后,有了质的转变。新《消法》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出现纠纷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为消费者免去了举证难的后顾之忧。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举证的规定。长期以来,消费者维权投诉或起诉时也依照此原则进行举证。不过,在实际维权实践中,这样的规定受到了现实的挑战。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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