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治”:最让人期待的合力高调开局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 2015-03-16 14: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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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消费维权就是社会大合唱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

  我国已经进入消费型市场,每个个体都是消费者,每个生产和服务环节都应为消费者服务。消费者是整个市场的核心,也是政府行为和法律保障的核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型市场中是一个集合体,需要包括消费者、商家、政府、消费者组织、媒体等在内所有力量的配合。从这个角度说,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是社会共治。

  新《消法》强调了大众传媒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在新《消法》实施过程中,大众传媒起到了积极推广、重点解读、案例报道、舆论监督、热点追踪等相关积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各界力量的整合,促进了消费维权的社会觉醒。通过媒体报道,3倍赔偿机制被广泛宣传,好的产品和服务被推广,不法厂商被曝光淘汰。同时,其他政府部门也积极配合新《消法》的实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在内的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新《消法》的实施办法和规定,在法治体系和政府治理上形成了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建议

  建立多部门联动维权机制

  ●林先生(消费者):我曾遇到过消费侵权而需要维权,却发现困难重重,消费者组织只能进行调解,没有强制力;有强制力的行政部门人少事多,迟迟没答复;去法院起诉成本高,时间长;找媒体反映,报道后不一定就见效。虽然维权渠道很多,但各有各的弱点。我希望各部门能用一种较好的方式联手参与消费维权。

  ●张韬(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社会共治需要跨部门协作,比如在刑事方面,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应当从严打击,特别是涉及到消费者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药品、日用品等的犯罪行为,应当从严从重处理。对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专门的刑事立法,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行政方面,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加大执法力量及力度,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该对其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并计入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证人、举报者保护制度,重奖举报者。通过社会力量发现伪劣商品,从源头治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应该有具体标准和规则,即什么情况应该提起公益诉讼,设定公益诉讼的起诉标准,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媒体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起到更大的作用,不仅应成为曝光台,而且还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网络和自媒体时代,媒体应加强平台责任,对互联网广告、自媒体广告加强监管,进一步强化广告事先审核制度,强化对虚假广告的通知删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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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消法,社会共治,维权合力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