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实施周年 法官遇上“难题”
3月15日,工作人员在郑州火车站向旅客讲解真假饮品的鉴别方法。当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各地举行各种活动,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法律知识和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知识,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新华社记者朱祥/摄 今年的3月15日,是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一周年。
新法律带来了新规定,也带来新问题。3月1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举办的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会议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坦言,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全国消协组织遇到了难题。 这些难题集中在保护个人信息还缺乏具体规定;新消法中规定的三倍赔偿调解难度加大;“七日无理由退货”难落实以及金融消费领域问题复杂,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难度大四个方面。 与此同时,审理消费纠纷案件的法官们也面临诸多困惑。 个人信息保护仍然举步维艰 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法律一声令下,让人们看到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但如今,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却成为消协组织最头痛的问题。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在现实中很难起到威慑作用。”作为原告,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显然比一般人更了解这一问题。 过去的一年,为了打赢一场个人信息保护战,刘春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对簿公堂。刘春泉是工商银行信用卡客户,近年来不断收到工行发的商业信息,这让他不堪其扰。从2013年开始,刘春泉三次与工商银行客服交涉,要求其停止短信发送,但都无效。 为此,刘春泉起诉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要求其停止发送短信,并支付5万元赔偿。 “工商银行表示已经在合同中说明有权利向信用卡客户发送和信用卡有关信息,但按照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刘春泉表示。 该案最后一审判决刘春泉胜诉,禁止工商银行再发送短信,并支付1000元的公证费。面对这样的判决,刘春泉并不满意,尽管已经搭上了半年多时间,前后耗资近两万元,就连同事都不支持他继续打下去,但刘春泉仍然提出上诉。“法院虽然判我胜诉,但遏制不了工商银行的任性,因为没有实际的经济赔偿,判决根本不可能起到威慑作用。” 作为新消法实施以来,上海市第一例胜诉的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当事人,刘春泉备受关注。然而,刘春泉更希望大家关注的是,为何法律实施后,一直没能有效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去年,中消协开展的相关研究表明,尽管新消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操作规定及保护措施,以致损害赔偿难以落实。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解决。”常宇表示。 在今年的两会上,农工党中央副主席杨震认为,当前个人信息所面临的问题不断凸显,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随意篡改、非法滥用等,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我国尚缺乏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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