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退货”:最具广泛性的诉求万众瞩目
点评 行使后悔权的消费者还太少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商理念之一是离开柜台钱货两清,然而新《消法》规定,货拿回来还可以退,这对传统的经商习惯和传统商业理念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因此备受各方关注。 之所以要推行7日无理由退货,是因为对于非现场购物来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能对其本身的功能、品质、性价比等各方面情况都不是太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7日无理由退货给了消费者一个了解商品的权利,当消费者发现这个商品不如广告吹的那样,或者发现货真但是价不实甚至不是自己喜欢的,都可以行使7日内退货的权利。因此,我觉得7日无理由退货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后悔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 从一年的实践情况和我个人的观察来看,行使这项权利的消费者人数还不是太多,其中网络购物消费者会稍多一些。我认为,其主要原因是,不少消费者觉得退货太麻烦,特别是对于一些价格较低的商品,消费者很可能放弃退货。但我认为,该条款对消费者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其作用不仅在于消费者成功行使反悔权退回价款,更在于其能很好地督促经营者注重产品质量、不夸大宣传,并真正注重后续服务。该条款的作用能否显现,就要看消费者能不能自觉运用这个武器积极维权了。 另外,虽然新《消法》明确规定了相关退货规则,但是仍有个别经营者拒绝退货,我认为一方面可能因为其对相关条款了解不透,另一方面也在于其对一些消费者无理恶意退货的担忧。不仅我们国家,美国也曾出现过消费者利用无理由退货把用过的商品退回。美国的经营者对这部分消费者比较宽容,但由于国内环境不太一样,消费者素质也参差不齐,因此我国一些经营者会相应做出一些约束性规定。但无论如何,新《消法》已经正式实施,法条就放在那里,必须要求各方坚决执行。我认为,只要持之以恒,相关的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我国生产经营和消费环境一定会进一步得到改善。 建议 细化条款确保落实 ●张岑(四川省宜宾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新《消法》“7日无理由退换货”执行问题的调查、研究,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如进一步细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分类,具体化“商品完好”概念,明确经营者告知义务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责任,增强“7日内无理由退货”条款的可操作性,推动“7日内无理由退货”条款真正落实到位。 ●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新《消法》实施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商品的性质,发布不适宜退货的商品目录,不能让网络商品经营者肆意妄为。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应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但各行业的监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另外,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自律监管也十分必要,当前许多消费集中在网络平台上,一旦出现消费问题,平台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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