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入法”:最有力的问责机制查缺补漏
点评 无缝对接很重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 在法律框架内的召回制度不仅是产品质量责任范畴,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领域。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和主管部门一直将召回制度作为《产品质量法》的领域,忽视了产品召回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领域的影响。新《消法》重申了召回制度,就是保护消费安全的主要制度,这无疑是非常必要和先进的。在新《消法》适用的这段时间内,各级消费者组织和工商管理部门积极履行监管义务,配合质检总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汽车、药品、手机、玩具、电池、电脑等领域的产品召回制度做到了全程监督和督促工作。 另外,我国的召回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强制召回,一种是企业自主召回。目前的召回多为企业自愿的形式,当产品发生问题需要召回时,由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召回方案,再由企业自主召回。主管部门也可对企业的召回方案、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审查,如认为其不合理、效果不好,也可要求其扩大召回范围,改进召回方案。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不管是发展得相对成熟的汽车召回,还是其他产品的召回,有时候显得力度不够,有时候则又“用力过猛”,标准不一,往往会导致消费者不满,同时也会导致厂家不满。 目前,一些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召回的相关法规理解还不十分到位,有的时候理解得过于机械,因此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出台更规范的执行细则,让执法人员能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更负责地审核召回方案,监督召回过程。同时还要加大前端监管力度,探索有效投诉信息收集、整合机制,不断完善第三方检测制度,探索公正、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手段。 建议 加大违法成本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国内消费者在召回问题上经常被区别对待,重要原因就是召回制度约束力偏弱,我国新《消法》对商家非法不召回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容易导致不法商家衡量违法成本的代价后,怠于采取召回措施。因此,召回制度能否真正履行到位,关键之处在于大幅度提高不召回的违法成本。 消费者组织在产品召回领域应该起到最为核心的作用,不仅要将消费者投诉集中的产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发布消费风险,还应遵循消费趋势,对产品或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提示,做到未雨绸缪。 ●李先生(普通车主)我对现行的召回制度有一肚子的话要说。召回哪些批次?召回后如何修理?这些都是企业说了算,也没有专业、公正的评估鉴定手段。很多鉴定机构与汽车厂商都有各种联系,鉴定结果真能公平吗?对于召回方案,我们车主没有发言权,明明是威胁车主生命安全的大问题,企业搞个修修补补的召回方案也能糊弄过去。我希望以后有我们消费者说话的机会,让消费者组织、车友会之类的组织参与到召回过程中,代表我们发表意见,企业的召回方案必须得到我们的认可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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