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最易被忽视的亮点还需擦拭
点评 泄露个人信息现象未改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 目前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成为商品交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要素,也是经营者获取利润开展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个人信息一旦被经营者掌握,并被其恶意利用,如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去赚钱、或利用个人信息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消费者是无法控制的。可以说,依靠消费者自身能力已经不能使个人信息得到很好地保护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国家层面的基本法做出规定。 新《消法》为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经营者一系列义务。可以说新《消法》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做到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然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到现在已经执行整整一年了,虽然个别领域有所改观,比如手机垃圾短信少了,但是各种各样的推销电话并未减少。从去年的调查情况来看,北京是经营者通过电话骚扰方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最严重的城市,排在全国第一位。这就证明,虽然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的效力在于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很显然,大部分经营者都漠视了这条法律的存在。 我们可以看到,新《消法》关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惩罚性规定比较严格,然而,正是因为该规定的严格,执法部门执行起来就比较有难度。更主要的是,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主动投诉和起诉的非常少,包括我个人在内,在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时候并没有起诉和投诉的动力,一是因为消费者举证比较麻烦,二是维权过程耗时费力,最后可能得不偿失。 新《消法》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大家的这种放任,客观上纵容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新《消法》的执行问题上,各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抓住典型违法经营者,让其付出惨痛代价,从而起到警示作用,否则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现象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建议 出招降低维权成本 ●郑晓云(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主任):新《消法》虽然为消费者信息泄露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个人信息遭遇泄漏后,消费者如果想维权会面临着举证难题,以及维权时间较长的现实问题,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了放弃维权。建议各地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便捷的维权途径。 ●夏万科(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工商部门应加快建立主体诚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征信体系、监管体系,建立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数据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将故意泄露、有偿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经营者及时公布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全方位监管震慑潜在违法者。 ●赵松(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于经营者不必要的信息收集要求进行抵制和举报。如果遭受损失,即使无法明确泄露信息的对象,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商家打来的电话号码和所发送的短信,向工商部门投诉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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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消法,隐私保护,个人资料泄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