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最具普惠性的官司还在路上
回放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项重大进步就是写入了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条款。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组织何时提起公益诉讼引发了社会关注。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终于正式提起公益诉讼,虽然这起“公益诉讼第一案”一波三折,但最具普惠性的诉讼制度终于破冰。 公益诉讼有了细则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就是首次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受到各方好评。 2013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的新《消法》进一步规定省级消费者组织可以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消费者期盼已久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终于落地。 2014年3月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江苏南京召开“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研讨会”。有关立法、司法机关、法学研究机构的代表,专家、律师和多个省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代表参加会议。与会代表结合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情况,分析了我国开展有关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探讨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研究消费者组织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措施办法。 最引人关注的还是今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它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其中亮点频频,比以往有很大突破,让公益诉讼有了操作规范。《民诉法司法解释》专门为公益诉讼列出了一节,对公益诉讼的受理、管辖、告知程序、和解调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关于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并按照《消法》的规定来进行。 浙江诉讼一波三折 2014年年末,期盼已久的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第一案终于破冰。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今年1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支持浙江省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但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制度,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注定不会一帆风顺。浙江消保委提起诉讼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迟迟未答复是否立案。1月13日,浙江省消保委致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1月15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出《补充材料通知》,要求浙江省消保委补充提供有关被起诉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材料。为此,浙江省消保委于1月16日回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明确指出“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侵犯对象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每一个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要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立案。 在多次补充材料,同时多次去函要求依法立案后,浙江省消保委于1月30日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向其寄送的民事裁定书,称“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最后裁定不受理该起诉。 当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书,裁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审理本案。其后,又于2月5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书”,除了要求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外,还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刚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直接受理此案。 截至本报发稿,这一案件依然还未有一个正式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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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消法,公益诉讼,不平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