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修订”:最老牌的维权宝典亟待更新
回放 新《消法》在“三包”规定方面与原《消法》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商品的“三包”规定相比,有两个重要的亮点:一是扩大了“三包”范围,由过去涵盖24种商品扩大至目前的所有商品;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规定了“三包”的日期,明确“三包”期限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 “三包”范围全覆盖 国家有关部门于1995年颁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影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空调、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等18种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作出了规定。 此后,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至今,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涵盖了24种商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包”覆盖范围过窄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2012年11月下旬,安徽省滁州市消费者陈先生向本报记者投诉称,其于11月20日在合肥市一家知名商场购买了一块某品牌机械手表。次日,他发现该表慢了2分钟,于是他把时间拨快了2分钟。没想到,第二天还是出现了同样的情况。于是他便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或换货,对方却表示,这属于正常情况,且手表没有“三包”规定,所以不予退换货。 类似的纠纷数不胜数。新《消法》的出台为陈先生这样的消费者带来了直接的法律维权依据。新《消法》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新《消法》的上述规定,大大拓展了“三包”的范围,等于把“三包”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商品,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起始时间为收货日 按照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起算时间是发票开具之日,然而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新《消法》明确规定“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三包”的起始时间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 事实上,新《消法》实施之前,全国各地发生了不少因为商品错过“三包”有效期而导致消费者难以成功维权的案例。以家电消费为例,很多消费者提前购买家电,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商家延迟送货,“三包”期无形中就被缩短了。特别是随着网购家电的普及,很容易造成发票开具日期与消费者收到货物的日期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仍从开具发票之日开始计算“三包”期,往往是家电还没有送到消费者家中安装,就开始计算“三包”期了,显然对消费者不合理。新《消法》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为收货之日,更加科学合理,可以有效减少因为商家送货不及时而导致的错过“三包”有效期引发的消费纠纷。 2011年12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消费者张女士花6000多元购买了一款品牌空调,付款当日,商家开具了发票。当时由于处于元旦期间了,产品供应紧张,直到两个多月后,空调才送到消费者家中。之后过了11个月,空调出现了问题,张女士立即联系了该品牌售后部门,但对方表示因为按照发票日期计算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整机包修期,消费者需要付费维修。 又如,2012年11月,山东省临沂市消费者刘先生在电商价格大战期间,在网上淘到了一台心仪已久的46英寸液晶电视机,但是等了一个多月后才收到货,又拖了一段时间厂家才给安装,可是商家开具的发票日期却是刘先生的付款日。2013年12月,电视机出现故障,厂家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检修后称是电路板损坏,需要更换。而按照发票开具日期,该电视过了1年的保修期,刘先生需要支付数百元的维修费。 而如果按照新《消法》的“三包”新规,起始日以收货日为准,张女士的空调及刘先生的电视机,依法应该享受“三包”规定的整机一年包修服务,不会再出现上面那些不应该出现的争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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