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3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多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一年来,福建法院共审理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共28002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了家具定做、汽车修配、快件收递、婚介服务、保健养生、温泉洗浴、食品烟酒、烟花爆竹、生活日用品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链接 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拔火罐被烧伤获赔精神抚慰金 2014年9月26日,消费者陈某在福建省龙岩市个体工商户袁某办的保健馆拔火罐时,由于技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去除火罐,火罐停留时间过长,致使其背部烧伤。当晚,陈某被送入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至2014年10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躯干拔火罐后烧伤S3%Ⅱ。事发后,保健馆负责人袁某已支付了医疗费3770.01元。同时,此次事故造成陈某误工损失2822.1元及因本次事故无法出行的机票损失1783.7元。陈某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因被告袁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被告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陈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12.1元。 案例二烟花爆炸伤人商家被判赔偿 2013年2月10日,福建省宁化县消费者周某花费20元在张某经营的百货店购买了5支浏阳市一家鞭炮烟花玩具厂生产的手持类烟花。当晚,周某在燃放刚购买的烟花时,烟花发生爆炸,左手掌被炸伤,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414.13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周某诉至宁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经销商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22557.31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销售的手持类烟花,正常情况下只会向前喷焰火,不应发生爆炸,但是该烟花却发生爆炸,造成周某左手掌被炸伤,显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系缺陷产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张某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认为周某操作不当,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张某应当对周某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周某因烟花爆炸受伤造成的损失18690.3元。 案例三婚介未能成功酌情退还费用 2013年9月10日,厦门消费者张某与厦门市花为媒婚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征婚委托协议书》,并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1880元,服务期限两年。2013年10月14日,张某以花为媒公司未能推荐符合其择偶要求的对象为由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征婚委托协议书》,花为媒公司退还婚姻介绍费及偿还工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费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花为媒公司的服务期限虽未届满,但确为张某推荐介绍若干次对象,并与张某多次沟通,付出了一定时间、精力和费用,综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花为媒公司支出的必要费用为940元,依法判决解除张某与花为媒公司签订的《征婚委托协议书》,花为媒公司退还张某婚姻介绍服务费940元。 案例四家具板材造假加工方加倍赔 2012年11月24日,厦门消费者林某向个体工商户黄某定做一批家具,约定选用丽璟牌多层实木板,板材由黄某提供,总价款13900元。《订货单》格式条款载明,安装完毕后,客户需于24小时内进行验收,逾期视为合格。此后,黄某陆续将做好的家具交付林某,并安装在林某的家中,家具款已结清。经过一段时间,林某感觉家具的刺激性气味不减,家人也多感不适,经检查发现黄某制作的家具使用的均非丽璟牌多层实木板。林某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双方经工商部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林某遂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退还已付款13900元,并按合同价款的3倍赔偿41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向黄某定做家具系因生活需要的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黄某未按约定选用材料,也未如实告知林某,构成欺诈。本案消费行为发生于2012年,应适用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条款规定。据此判决黄某承担退货责任,退还定做款13900元,并支付林某合同价款一倍金额的赔偿款13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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