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冒用消毒品批号遭查处
一般情况下,不同类别的商品“卫生许可证”使用的批号用字不同,如化妆品类的产品使用的“卫妆准字第XX号”,消毒类产品使用的是“卫消证字第XX号”字样。产品批号代表的是产品合法身份,是质量的保证。如果此类产品使用彼类产品的批号,就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日前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这样一起批号“张冠李戴”的违法行为。 不久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一位于农村市场上的一家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店中销售的一种“祛痘维肤霜”包装盒上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是“皖卫消证字第XX号”。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知道“皖卫消字”是消毒产品的批准文号用字,而“祛痘维肤霜”是一种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号应使用“卫妆准字XX号”字样格式。虽然“消”和“妆”只是一字之差,但代表的却是产品的“出生”是否合法。进一步查看,该产品上没有发现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现行的法律规定,化妆品生产需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两证齐全,产品才合法。 发现该“祛痘维肤霜”一无“生产许可证”,二“卫生许可证”字号存在疑问后,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该化妆品的进货备案资料,进行查验。查看后得知,该“祛痘维肤霜”的生产企业是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了工商部门核的营业执照和卫生部门核发的“消毒类产品卫生许可证”,但未取得“化妆品类卫生许可证”和质检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说该企业无资格生产化妆类产品。 经询问,经营者是不久前从外地购进的这种祛痘维肤霜,共进货20盒,货值金额50元。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国家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国家质检总局《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该“祛痘维肤霜”将生产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证使用在化妆品上,是一种伪造卫生许可证行为,实质上是无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企业两证全无生产化妆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销售这种商品,经营者就构成了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行为。据此,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营者进行了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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