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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康相机被判原价退货 虚假宣传未认定

来源: 新闻晨报 作者: 2015-05-20 08: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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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清货款,但不“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先生提供了D600相机发票,其诉讼请求也是围绕该购买行为而展开,因此原告主体适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被告资格的要求是“明确”。蔡先生通过起诉状及庭审,明确表示其认为尼康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已对其构成侵权,因此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法院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尼康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只有在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并使消费者陷入被欺诈的境地时才可适用,而本案中难以认定尼康公司的广告宣传构成欺诈,法院难以支持蔡先生“赔三”的请求。

  尼康公司作为D600相机的售后服务提供者,应对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的消费者承担一定义务。部分D600相机出现的黑点现象属非正常现象,这是不争事实,蔡先生也提供了两次清灰记录及新品更换单,这足以证明蔡先生所购D600相机存在黑点现象。而部分D600相机用户,在产品出现黑点并有两次及以上售后服务网点记录的情况下,已选择通过更换不低于D600的指定机型相机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些用户并未支付折旧费;蔡先生所购D600相机存在黑点的瑕疵,确实影响使用,尼康公司既未确认黑点产生的原因,也无证据表明该相机出现的问题系蔡先生使用保管不当。蔡先生不愿选择换机,而要求全额退还货款,若扣除相应折旧费明显不合理。据此,法院判决尼康公司应为蔡先生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为何未认定虚假宣传?

  尼康公司对D600相机密封性所作的广告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本案审判长金民珍分析:

  《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发布虚假广告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首先,尼康公司的广告宣传与蔡先生的购买行为之间虽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防尘防潮等性能广告宣传并非是促使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唯一原因,尼康公司的宣传内容尚不足以对蔡先生的购买行为形成引导性影响。

  其次,目前并无确切证据证明黑点产生的原因是产品存在设计缺陷、质量瑕疵等问题,尼康公司的宣传内容有一定的试验数据、检验结果支撑,相关检测结果都显示该产品在防尘性、密封性上并无不符合标准之处,难以认定以上宣传内容是与实际情况严重背离的虚假宣传。

  第三,D600使用说明书对相机进灰与清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提示,产品投产时、上市前都经检测合格;相关问题曝光后,尼康公司也作出了及时反应,无法认定尼康公司有虚假宣传的主观过错。因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尼康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

  综上,蔡先生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尼康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

  在法官看来,广告的作用不仅在于传达产品信息和品牌形象,同时也在帮助创造着社会文化。保证广告信息传递的准确有效,纯化市场环境,不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也需要企业、行业的自律及社会的监督。本案中,原告在监督广告主行为以规范广告宣传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应当得到肯定。本案被告广告宣传的内容着眼于商品的功效、性能,属于功效型广告,其中特别将D600相机在防尘性能上与更高端的D800相机进行比较,容易使消费者对D600相机产品产生良好的印象或联想,无形中拉高消费者对D600相机产品性能的期望值,作为照相机行业知名企业,被告在今后的广告宣传中应当更加注意广告用语的规范准确性,不断在产品质量功效等方面下功夫,并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予以及时反馈、积极解决,这样才能形成既有利于企业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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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宣传,尼康,相机,公司

责任编辑:解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