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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消费者知假买假仍可主张10倍赔偿

来源: 长城网综合 作者: 佚名 2015-06-04 15: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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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过去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讨论、对比、遴选、改编的十批52件指导性案例,在改变“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同时,有效引导社会公序良俗。

  其中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明确了消费者知假买假仍然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这样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与消费欺诈行为作斗争,同时对违法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促使其个人诚信经营。

  案件回顾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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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知假买假”加固食品安全“围墙”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详情】

  “知假买假”也要赔给商家敲警钟

  今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这一司法解释当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家都在拭目以待,如果现实中真的发生了类似的案件,法院到底会怎么判。随着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公众的这一疑问也有了答案:即便被告和法院都知道消费者是“知假买假”,法院还是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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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最高法,知假买假,10倍赔偿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