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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意见 4S店垄断格局终结

来源:长城网综合 作者:佚名 2016-01-09 0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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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6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与现行的政策相比,《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规定中“品牌”二字,打破了汽车行业已经实施近十年的厂家“品牌授权”的销售方式,并极大了提升经销商的自主权。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月6日。

  打破汽车零部件垄断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这意味着经销商可以采用非主机厂供应的零配件,同时普通消费者在4S店以外也能购买到原厂配件了。

  不过,《管理办法》也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它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破解“授权销售”模式

  据了解,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由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该办法中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而且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这一规定赋予了汽车厂商在与经销商关系中的绝对话语权。

  此次的《管理办法》中最重大的突破就是打破了这一由汽车品牌供应商授权的销售模式。新的《管理办法》中第九条明确表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这就意味着经销商可以销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同时也更加明确了平行进口车合法地位。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未来汽车大卖场、电商等销售的方式将会得到鼓励。

  经销商自主权加大

  《管理办法》另外一大突破就是提升了经销商的自主权,其中明确指出:车企可以要求经销商具备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不能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不能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不能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不能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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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销售,4S店,价格垄断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