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三小”管理条例实施 呈九大亮点
“三小”从业者代表发言。长城网 郑光昊 摄
亮点五:7种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 《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了7种首次违法免罚的情形。 首次违法免罚是《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所提倡的处罚原则。因此,《条例》规定了7种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予处罚,仅给当事人口头警告,同时责令其按照要求整改,其目的重在规范提高“三小”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条例》规定: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三小”没有健康证明;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等都属于首次免罚的情形。 亮点六:列入黑名单者三年禁“入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条例》建立了“三小”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明确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凡列入“黑名单”的“三小”经营者,三年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新的资格处罚制度,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要求。 亮点七:《条例》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权力清单” 《条例》在多条条款中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概括起来共十三项。 分别是: 1.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受理、现场审查、发放登记证等工作; 2.具体谋划好年度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以年度计划统领统筹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局; 3.切实加强对“三小”日常监督检查,涉嫌违法的要及时采取查封或扣押的措施;对妨碍执法的,还要提请公安部门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适当处理; 4.全面建立“三小”完整的监管档案,将三小监管信息做好全面的记录,并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5.建立“三小”黑名单制度,对符合《条例》第44条规定情形的列入“黑名单”,在大众媒体上予以全部公布; 6.对“三小”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要列入年度食品抽验计划,对检验的结果要及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7.对三小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每年培训不少于40个小时; 8.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要求执法人员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9.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范围,严格规范其生产加工行为; 10.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顺畅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和平台,疏通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实现信息互连、互通、共享、共用; 11.建立共治的合作机制,对区域性、普遍性的问题,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多管齐下,用“网格化”之方式根治食品安全“顽疾”; 12.要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尽最大努力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蔓延。对负面舆情及时进行科学研判、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要主动积极作为、避免被动甚至被舆论“绑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处理、不报告,隐瞒事实真相; 13.对在监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要做到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针对食品“三小”监管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的现实情况,《条例》细化了各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特别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13项监管职责,厘清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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