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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安检误报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案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7-03-14 1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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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消费者张女士在平泉某大型超市购物,走出安检门的时候触发警报,超市工作人员当即将张女士拦下并进行盘问,态度非常恶劣,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于大庭广众之下咬定张女士是小偷,还称是在化妆品区拿走了一块香皂,并强行搜身。张女士在强烈刺激下身体不适瘫倒在地。之后超市工作人员调出当时的监控录像对证,证实张女士未在化妆品区停留过。张女士认为超市无端指责自己是小偷,严重损害了其个人名誉,要求商家赔偿精神损失并当众向其道歉。双方争执不下,张女士到平泉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平泉县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与超市取得联系,查看了监控录像、核对购物小票,并要求商家拿出证据证明张女士的确有行窃行为,但商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只是强调,诬蔑张女士偷窃是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按照超市规定理应由其个人负责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一再以“当事人个人工资收入微薄”为由极力压低赔偿额,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经调解:由超市方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当场赔偿1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侮辱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超市在未调查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身,严重侵犯了消费者人格尊严,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其后果必须由超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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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