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爱迪尔欠费说起
上周遇到一个媒体的朋友,给我讲了一桩她的烦心事。 两年前,她所在的报社和爱迪尔珠宝有过一次短暂的广告合作。因为广告刊登的时间要求得比较急,也就没有来得及签订合同。 事后,她想着广告金额也不是太大,总共也就是四万多块钱,就没有急吼吼地催促补签广告合同。谁知道没有过多久,那家爱迪尔珠宝郑州的代理商,就转行做别的区域和别的珠宝品牌了,并且没有向跟进接手的代理商团队完全移交这个广告费用的具体情况。一来二去,原本清清楚楚的四万多元广告费,竟然成为了一笔呆账。 这个媒体的朋友,也就经常因为这件事,被分管的领导拎出来时不时地批评一顿。 爱迪尔珠宝品牌,我倒是知道,印象中是以钻石为自己品牌的主打品类。在国内市场中,拥有着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听罢这个媒体朋友的讲述,我给她谈了一下我个人的观点。 首先,我认为她们媒体方是有不严谨的一面的。登广告,没有签订合同,光凭借这口头约定,而且事后没有及时去补签合同。人员没有变化还好,人员一旦发生变更,这口头约定的事情,立马就会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 另外,纸媒好在有刊登的报纸资料作为凭证。那精美的广告画面,应该也是从爱迪尔珠宝总部的广告创意部门发过来的。我建议她去咨询一下律师,看看能不能想些办法,让爱迪尔珠宝品牌总部的相关部门跟进和过问一下此事。 最后一个结果,无非就是各种沟通渠道都无法往前积极推进。这个广告费,大不了就不要了。经办此事的这个媒体朋友,估计会被报社扣上一笔奖金,作为一个惩罚。 法治社会下,契约精神会体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内中既有口头的君子约定,也有白纸黑字条款清晰的合同条文的义务履行。 不同的事情,有着不同的约定方式。朋友之间临时借个100块钱,你非让对方打个借条,这立马就会让友谊的小船翻喽。不过,你让对方刊登个广告,原本双方都是互相认可的品牌和媒体,最终却因为没有签订合同,而弄得找后来照头负责的人,都困难。 这确实是个教训。 我给朋友说,这广告费,你该要还得要。实在要不回来,那就只能自己认倒霉,往里头贴工资奖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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