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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电动自行车要上牌照了?听听你的意见!

2021-07-01 16:09:50 作者:蔡洪坡 来源: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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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讯(记者蔡洪坡)6月30日,记者从河北省交管局获悉,由省交管局起草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7日。反馈意见的方式:电子邮件请发至ddzxc@hbgajg.com。

石家庄一位护送孩子的家长带着头盔出行。资料图

  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条例(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照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办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临时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申请转移登记。

  电动自行车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骑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三)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四)横过机动车道或者通过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时,下车推行;(五)电动自行车载物的,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

  驾驶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上路罚款二百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纠正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未登记或者过渡期满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一百元罚款。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附件:《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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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动自行车,河北,管理条例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