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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8家培训机构被劝谕整改“霸王条款”

来源: 作者: 2014-05-23 12: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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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霸王条款”

  对于普遍存在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霸王条款”,深圳市消委会公开发布点评意见。

  对于“经营者调整培训地点不承担任何责任,消费者申请转学须支付申请转学费用”,深圳消委会认为,该条款赋予了培训机构可以任意调换培训地点,只单方面事先通知即可的权利,却对消费者调换上课地点进行了次数和收费方面的限制,在权利设定上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其次,合同一旦约定了履行地后,任何一方如想变更,都应当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属于违约。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该条款对于单方面调换培训地点这一行为设定的违约责任,也明显不公平。培训机构实施了该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需事前通知即可,无需经过消费者同意;而消费者若要实施该行为则需承担付出一定费用的违约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对等,经营者违约责任过轻或无,消费者违约责任与经营者相比则过重。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等法规,此条款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对于“解除合同余款不退、不再受理退学申请”条款,深圳市消委会认为,这实际上是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自由原则既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包括当事人付出对等代价后得以解除合同的自由。这项原则落实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就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通过事先的各方考察,选择在某经营者处接受服务,还意味着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消费过程中,可以自愿、自由选择继续在或者不在、以何种方式在该经营者处接受服务。“解除合同不退余款,不再受理退学申请”条款则几乎排除了上述各种消费者的选择权,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在消费者自主决定不再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与其违约行为相对等,但是培训机构的“余款不退”条款实际上是不管消费者的违约行为是什么情形,都必须丧失全部已付价款,例如对于课程设置有一年、两年或者三年以上的,而消费者只上了不到一半的课程,但是却要承担一分钱也无法退回的后果,显然违约责任过重,此条款应属无效。

  对于“最终解释权归合同制定方(培训机构)”的条款,深圳市消委会认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一项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依法解释或交由仲裁或审判机关裁审,最终解释权不属于合同任何一方,该条款应属无效。

  培训机构开始自查

  4月17日,深圳市消委会召集韦博国际英语、华尔街英语、美联英语、英孚教育、樱花国际日语、尚德培训、赣冠培训及爱华培训八家在深圳较大规模、市场份额占有率较高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召开了格式合同条款约谈会,集中劝谕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整改“霸王条款”。

  座谈会上,深圳市消委会提出了三点劝谕意见:应公平合理设定违约责任,不能自身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消费者违约则需付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合理设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不能使消费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明显超过合理数额;取消“最终解释权”条款,严格遵守格式条款解释的法律规定。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循相关规定,对自身的教育培训服务格式合同进行检查,取消或修改不公平格式条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消费者满意的角度去评价并完善自身的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的企业形象。

  深圳消委会希望这8家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能充分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就相关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自我排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并希望以上机构在今后制定格式合同时杜绝出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这8家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对深圳市消委会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意见表示认同,并表示将尽快开展自我排查、及时反馈意见。接下来,深圳市消委会将进一步跟进上述机构格式合同条款的排查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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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深圳,培训机构,霸王条款,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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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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