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包查验不是拒绝无因退货理由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田珍祥 2014-07-14 17: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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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是最受消费者关注的规定之一。

  然而,这一“明星法条”在实施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争议,一些网购平台在《消法》规定的4类限退商品外,根据自己的情况额外制定限退规则,有些网站规定的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甚至多达几十种。7月10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联合召开约谈会,就此问题约谈了阿里巴巴、亚马逊、当当网、京东等国内10家电商企业,督促其切实落实《消法》无理由退货规定。

  无理由退货纠纷多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从今年上半年电商平台较为集中的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广州五城市12315中心受理网络购物诉求情况分析来看,新《消法》实施以来,五城市一共受理了消费者网络购物诉求2.7万件,直接和《消法》有关规定相关的投诉1380件,涉及“7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741件,占新《消法》相关投诉总量的53.69%。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说,新《消法》实施后,由于社会各界对“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存在不同理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因此产生争议,成为消费投诉的最大热点。“电商行业在落实‘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上普遍存在以下3个问题:一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导致消费者选购时产生混淆。消费者对电商企业单方面作出的解释不认可。二是将‘商品完好’等同于‘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消费者退货处理周期长、效率低,退换货纠纷多。三是部分网店经营者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第三方平台未尽到管理责任。”杨红灿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说,在《消法》实施100天之际,中消协通过组织网上调查了解到,一些电商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如有的网站在购物环节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让消费者默认不要发票,而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则以无发票为由拒绝退货。此外,一些电商随意确定商品性质、不予退货种类,设定繁琐的退货手续,违法收取不合理费用等,也引起消费者不满。

  影响销售理由牵强

  在约谈会上,多家电商企业以无理由退货“影响二次销售”、“增加额外成本”、“遭遇恶意退货”为由“诉苦”。

  1号店法务部负责人的观点很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新《消法》中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争议颇多。“虽然《消法》中确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已经很清楚了,但商品类别很复杂,存在很多变量,比如我们认为服务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餐饮优惠券等。”

  该负责人还表示,不影响第二次销售是该企业的一个考量标准。“以消费者购买手机为例,消费者购买手机后拆开包装、插卡,试用之后退货会产生额外的成本,一是物流成本,二是运营成本,三是退货后的价值贬损。退货后的价差在10%—30%,这是一个行业现状,这些损失要我们和厂商分担,是否合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电商企业的上述观点并不认同。他指出,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但包括有形的商品,也包含服务,当然也包括与服务有关的商品,如充值卡、预付卡等,商家不能随意扩大不适用范围。

  “商家扩大无理由退货的不适用范围,涉嫌违反《消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即涉嫌构成不公平的、不合理的规定和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刘俊海说。

  “有些商品的退货可能会对电商的经营和二次销售有影响,但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自行制定或者扩大无理由退货的不适用范围。”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说。

  刘俊海分析认为,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其实是一个小概率事件,电商企业没必要把无理由退货与影响二次销售进行捆绑。“企业既要看到无理由退货带来的损失,又要看到无理由退货带来的长远利益。无理由退货执行到位本身就是巨大的信誉资产,如果短期因此产生负债,我个人觉得对于电商企业来说,这是应当发生的负债,也是能带来更大长远利益的负债。”

  针对一些电商企业质疑消费者恶意退货,甚至把商品进行掉包的说法,刘俊海表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不是消费者,而是欺诈者。“企业不要把这些人的行为和消费者挂起钩来,要相信绝大多数消费者是诚实守信的。企业如果对消费者都作有罪判断、恶意推定的话,就算法律规制立得再细,纠纷也会不断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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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消法,开包查验,拒绝,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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