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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助推居家养老 为老人提供“公共保姆”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李健 2014-07-16 08: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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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能享受社区医生的签约服务,居家医疗护理的费用还有望通过基本医保报销。同时,新建社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养老设施不足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建设……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意见。作为我国首次专门针对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地方性立法,《条例(草案)》亮点纷呈,描绘了北京老人未来居家养老幸福、便利的生活图景。

  亮点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

  《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增长及其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专家解读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养老研究中心主任高云霞认为,合理的经费保障制度是该条例得以确保顺利实施的基础。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老年社会福利服务的项目经费往往较难纳入固定的财政预算,通过福彩公益金或者不定期项目申报的形式解决的情况较多。此条款明确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水平形成自然增长机制,这是一大进步。

  亮点二定期监测评估老人需求

  《条例(草案)》第五条要求,建立老年人社会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了解社区老年人生活状况,发布老年人需求信息,接受服务信息反馈。

  专家解读

  高云霞认为,对老年人需求进行合理评估是提供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的前提,有利于有针对性提供、合理调配服务资源。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是科技手段,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加强人力对“需求评估表”等评估工具的设计,使之简单易操作,同时注意对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亮点三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因疾病或者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

  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承担老年人因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者居家医疗护理照料产生的,符合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部分费用。

  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推广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居民投保长期护理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专家解读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王艳宁认为,该条款预示着北京市将尝试建立从医疗保险制度入手,逐步细化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尤其尝试将居家护理照料费用也逐步纳入经费保障,标志着老年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将走向细分完善。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先行,意味着老年护理保障制度进程加快。

  亮点四社区配齐养老设施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分区分级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标准化配置。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的,应予以收回。

  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就近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体育等便利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利用辖区内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等场所和设施,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资源,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专家解读

  高云霞认为,目前北京绝大多数老人选择居家养老。北京市人大立法前期调研发现,当前该市居家养老还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包括一些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被挤占挪用,老旧小区老年活动设施空间小,社区及老年人的家庭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等。上述条款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助于促进解决这些现实问题。

  亮点五完善社区医卫服务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下列服务:(一)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二)对老年人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全程跟踪,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指导;(三)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优先出诊等服务;(四)开展老年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服务;(五)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专家解读

  王艳宁认为,医疗是养老问题解决的关键。“看病难、看病贵”是影响居家老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老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看病,特别是在社区医疗和日常护理方面,服务供给和需求相比有较大缺口。根据“问题引导立法”的原则,草案规定居家养老医疗服务所占内容篇幅较大,有助于推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逐步提高针对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亮点六培育发展为老公益组织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北京市培育发展为老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鼓励、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情况登记档案或者记录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扶持发展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志愿者进入老龄后优先、优惠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专家解读

  王艳宁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养老服务需要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这是确保老龄服务事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上述条款有助于营造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老龄服务事业中,为最需要帮助的老年群体做好事、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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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北京,立法助推,居家养老,提供,公共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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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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