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6件衣服安全标准过期 店主赔7000元
听说过过期食品、过期药品,没有听说过过期衣服吧?最近,因被顾客指出衣服“过期“,鄞州一服装店主赔了7000块钱。 今年7月初,陈先生在鄞州区一家服装店里买了6件衣服,花了1万1千多块钱。 付完款出门,可没多久陈先生折返回来,向店主王女士要说法。他说,6件服装的吊牌上,标注的安全类别是2003年标准。 “应该用2010年标准才对。“陈先生要求退回服装,外加3倍赔偿。 “我从没听说过这个,店里的服装一直是从正规渠道进的,怎么可能不合格?”王女士一头雾水。 双方争执不下,陈先生拨打12315热线。 市场监管人员了解情况后,发现依据相关文件规定,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2010版标准的纺织产品,确实是禁止生产、销售的。而生产日期在2012年8月1日前的纺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2003版标准和2010版标准后才能销售。 在执法人员看来,这6件服装有不合格的嫌疑,但准确判定是否合格的话,需要进行检测。 执法人员的话,听得王女士一愣一愣的。意识到问题有点严重,她悄悄对执法人员表示,这批服装大概是三四年前生产的,估计很难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她愿赔点钱了事。 经调解,陈先生把6件服装退给王女士,王女士把1万1千多元退给陈先生,并赔偿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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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装维权,安全标准,过期,消费维权 |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