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接单后拒载招客算违约? 空车灯是否开启
原告则认为,早在2014年之前,上海市关于出租车客运规范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不得使用加价、预约服务的技术产品。 被告强调,拒载和合同是否成立是不同概念,本案不存在扬招情况,而是司机主动到路边等待履行合同。在路边停靠出租车,有多种可能性,比如司机休息等,因此,不能一概认为上车合同即成立。 焦点4: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指出,在原、被告合同已经订立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将原告搭乘到固定地点,已经构成违约。 原告同时指出,使用打车软件不构成违法。但是,使用软件不能成为拒载原告的理由。打车软件与被告后台控制系统联网后,一旦软件接单,顶灯应当显示电调,或者关闭,否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风险。 被告指出,驾驶员是承包经营,与嘀嘀打车直接签订软件使用合同,使用软件接单合乎法律规定,并非出租车公司所能禁止。被告公司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在人身侵权等案件中,才能要求支付律师费。 原告指出,出租车公司对司机进行了日常管理,因此,本案适格主体就是原告和被告。 庭审最后,原告希望法院能够结合庭审意见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则要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本案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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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打车软件,接单拒载,违约,空车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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