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团500份0元8人餐 消费时被告知系统错误
被告:这是恶意购买行为 9点40分,法官宣布开庭。法庭首先核实了原被告双方身份,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原告蒋鹏的诉讼请求是:7月16日团购的500份消费券有效期为2个月,要求被告履行义务,顺延消费时间,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2个月的消费时间。 被告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因是:原告无法证明其主体适格,美团网并非实名制注册,无法确定原告系团购账号的合法使用者。 被告代理律师称,美团网作为一个平台,经酒楼授权要求,6-8人餐的团购价为268元每份,价格降为0元并非人为所致。团购是从每日0时开始,被告方于团购开始21分钟发现错误,并第一时间作了下线处理。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从268元降为0元,并非被告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同时,原告方有恶意购买的行为,在2个月消费时间内,就算原告一日三餐都使用消费券用餐,那在2个月时间内也只能消费180份,这种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美团网的用户协议,美团网有权单方变更消费,也可以退款,解除合同。 撤诉:手机号码非原告所有 经过法庭调查,法官将本案焦点归结为三点:1.原告蒋鹏是否系团购500份消费券的主体,在本案中是否主体适格?2.原告与被告形成的是何种合同关系?3.本案审理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因重大误解应予撤销的情形? 之后原告蒋鹏举证,4组证据分别是:在美团网购买界面截图,购买成功短信截图,消费密码截图,以及团购所使用的手机和手机号码。 对于原告举示的证据,被告代理律师充分质证、发表意见。他对团购所使用的手机和手机号码这组证据的质证意见,直接影响了庭审。他说,手机作为载体,无法证明原告观点,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18696××××××这个手机号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对其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对团购所使用的手机号码进行现场勘验。而在勘验之后,原告蒋鹏表示:“我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申请撤诉。”他说,自己对“主体不适格”的说法表示认可,团购使用的手机号码并非自己所有,系朋友文先生所有。 上午11点,法官口头裁定: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现本案终结,本案撤诉。 为何团购这么多? 蒋鹏说,之所以要团购这么多,是因为七八月份自己和文先生都有几个朋友要过生日,加之不用花钱,所以才团购500份以备不时之需。这项团购当时共有2500份,他知道部分团购者与美团网协商后,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法官声音>网购如需维权该如何确定维权对象? 昨天,江北法院透露0元团购案至少在江北区,尚属首例。如今网购大热,消费者与网站、商家形成的是何种合同关系?我们联系了江北法院民二庭翁法官为大家详细解答。 网购纠纷多打官司的少 在网上消费早已成为一种潮流,但为何鲜有诉至法院维权的案例?翁法官表示,上法院打官司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件麻烦事,维权成本高是其次,关键是普通消费者欠缺维权的思维。 而买家和卖家有时会发生关于诚信和公平的冲突。翁法官表示,一件商品的价格在其价值周围上下浮动属正常现象,但不会过低或者过高;若这件商品的价格明显偏离其价值,这就是明显的不公平;与此相对的是诚信,买家与卖家达成交易后,双方都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翁法官说,若是在消费过程中,出现了诚信与公平的冲突,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法院思考,更值得社会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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