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将会更亲民
司法,是对法治秩序的维护,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法治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登记制降立案门槛 众所周知,立案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审判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启动枢纽和各类案件的入口。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 在《决定》提出的多项司法改革方案中,以立案登记制取代审查制无疑是一个十分突出的亮点。《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告诉记者,“立案难是我国司法长期以来就存在的几大难题之一,长期得不到解决。立案难,使消费者的维权第一步就举步维艰,很多消费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便放弃维权,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便是纵容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吴景明解释说,立案难最初表现为对案件标的额的限定,后来发展成为“无理由不立案”,这也是十多年以来法院不成文的做法。所谓“无理由不立案”,就是指若不立案,没有任何理由,不做任何说明。这样一来,很多原告被拒之门外。 记者了解到,按照立案审查制,法院在立案前既要进行诉讼提起手续要素等程序审查,又要进行管辖权和受案范围等半程序半实体审查,还要进行是否构成犯罪并追责、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完全实体审查,这实际上就把立案审查变成了过滤或筛选案件的一种审判程序。 吴景明表示,立案审查制度成为法院拒绝为某些特殊案件立案的借口。“比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以群体性事件为由一律拒绝立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吴景明直言:“立案审查制度是一种落后的方式,它在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是不适用的。” 毫无疑问,《决定》提出的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案,对解决上述难题有着重大意义。“立案登记制,可能会先将消费者起诉的案件做登记处理后,法院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标准进行过滤,满足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这将大幅降低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难度,消费者长期以来面临的立案难将得到有效解决。”吴景明说。 检察院为公益诉讼撑腰 公益诉讼是解决公众消费纠纷非常有效的方式,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对于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规定是原则性和粗放式的,导致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还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了给公益诉讼扫清障碍,《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让不少法律界人士看到了希望。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向记者表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相当大的价值。“以往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是不够的,并没有完全尽到国家公权力应尽的职责。对于一些涉及重大领域、具有普遍性的消费侵权事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孟勤国向记者介绍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其特有的优势,首先,体现国家意志,推动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由个人和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则体现出公益诉讼性质的改变,即由国家司法机关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取证的权利,这使其拥有更大的空间。个人或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在调查取证等环节将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成本,而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由国家财政资源予以支持,将有效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再次,由于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使其能更好地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不受外界干预。 孟勤国分析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消费者保护领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例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领域,涉及到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对于这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我认为都可以由检察机关介入提起公益诉讼。我建议,今后可以通过制度层面对具体的操作范围进行规定,例如对于消费领域的价格欺诈、重大质量问题等,由检察机关为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更加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民告官”铺平道路 近些年,个别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屡遭诟病,民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然而,尽管维权欲望高涨,“民告官”要走的路途却并不平坦。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多件,年均8316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在已经立案的“民告官”案件中,只有27%左右得到实体裁判,原告胜诉的只占一成。“‘民告官’向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长期以来权力左右司法,如果领导表态不能立案,那么即使百姓一方有法律依据也不能立案,或者可以立案但行政机关不能被判败诉。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流于形式,一些行政行为即使违法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纠正,这就背离了法制的轨道。依法行政必须依法办事,法院作为公正的裁判机关只有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才能有错必判,有错必究,使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民对立、干群对立关系得到缓解。”吴景明说。 为了对行政诉讼上的一些错误做法进行纠正,《决定》特别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降低立案门槛,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希望增强司法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防止公权力对司法的干预。 吴景明表示:“由本地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起诉本地官员,会有很多干扰和不公正之处,这也是为什么长期以来我们打击腐败案件对贪官的起诉都是通过异地办案来完成。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避免当地权力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干扰,如果能够真正实现并坚持依法公正办案,那么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将会得到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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