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频发商业信息被判侵权
银行频繁向持卡人发送手机商业短信,持卡人多次申请退订短信服务一直未成功,后以银行侵害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该起上海市首例公民诉银行发送商业短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应该停止发送商业短信,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 2011年6月,刘先生为方便扣缴交通违章罚款,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畅通卡,之后开始不断收到工商银行通过95588平台向其发送的“购车分期0费率”“游轮旅游免费升舱”等商业短信。刘先生数次拨打该行服务热线投诉,热线表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但始终未停止发送短信。工商银行回复,要求刘先生拨打服务热线或者前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 2014年7月,刘先生将工商银行诉至浦东区法院,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以及损失5万元。刘先生起诉后,工商银行立即停止了向刘先生发送商业信息。 刘先生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受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受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垃圾短信的定义是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接受的或者用户不能拒绝接受的短信,本案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短信完全符合该定义。 工商银行辩称,从内容看,短信均与银行卡有关或系用卡优惠信息,不属于垃圾短信。银行还提交了刘先生领卡时亲笔签名填写的《申请表》和《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第五条约定: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在《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可向持卡人发送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对于该条款中“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存在两种解释:可狭义理解为只包括身份确认、余额变动、消费提醒、转款到账等金融信息,也可广义理解为包括所有涉及信用卡的信息。该条款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在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狭义的理解,因此《领用合约》并未赋予被告工行上海分行向持卡客户发送商业性信息的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中,原告已明确表示拒绝,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向其发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应承担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停止发送商业短信,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 ●法官释案 未经同意禁发商业短信 本案的主审法官张倩晗指出,工商银行在原告起诉后立即停止了向原告发送商业性短信,可见其停止向持卡用户发送商业性信息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95588是专用服务号码,银行利用该号码提供短信服务时,应当慎重,其范围不应当包含商业性短消息。如欲向用户推送商业性信息,也应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并在用户签约时,给予用户选择接收或不接收商业性信息的权利,并可在合同文本中明确其拟发送信息的性质、类别、内容等,以防止其发送短消息的行为骚扰用户,构成侵权。 同时,银行可以考虑在短信服务方面作出一些小的改进,如在每条短信结尾处标注“如需退订短信,可回复‘……’”,以方便用户及时退订商业短信的服务,也便于银行及时接收用户的反馈信息,并作出积极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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